[ 王克先 ]——(2024-5-26) / 已閱1783次
3、履責之訴不適用說(1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再審申請人趙良珍訴被申請人江蘇省鎮江市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10675號行政裁定,認為“本案系行政履責之訴,再審申請人有關起訴期限不對無效行政行為發生效力的主張并不能對應、適用于本案”。
七、結束語
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前的裁判幾乎不支持確認無效之訴不受起訴期限約束,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對無效行政行為是否適用起訴期限仍然不統一,從裁判文書的數量看不適用起訴期限的裁判略多。
確認無效之訴一概不受起訴期限限制,雖然有其理論基礎,但是雖然行政行為無效,隨著時間流逝會產生其他值得法律保護的法律關系,如果時過境遷又舊事重提,將對已經穩定的社會秩序造成混亂。
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為規避起訴期限,一來就提要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如一概予以受理,即使最后其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已經浪費了司法資源。
再則,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首先是由原告申請而啟動,而不是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可見法律關注的無效行政行為損害的是原告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告是對自己利益最關心的人,故確認無效訴訟規定一定的起訴期限何嘗不可。
筆者傾向于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應于適當期間內提起,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參考《行政訴訟法》起訴期限和《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規定,建議對無效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作出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明確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參考文獻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改);
[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廢止);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第1版;
[06]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233號行政裁定書;
[0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717號行政裁定書;
[0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488號行政裁定書;
[09]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648號行政裁定書;
[10]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675號行政裁定書。
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方式:13506750088(微信同號)
呂凱利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方式:15757591356
本文發表在《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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