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6-19) / 已閱1051次
《立法法》對全國人大和兩高的法律解釋權限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具體適用法律問題沒有進一步明確,存在立法解釋不足、司法解釋膨脹、二者界限不清,過分注重法官釋法等問題。明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法官釋法三者邊界,區分三者異同尤為重要,三者有機聯系和各自功能價值對于精確適用法律、提升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釋法指法官結合審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以一定的方式、途徑向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實施的闡釋法律規范及法治理念的活動,旨在架起法官與訴訟參與人的溝通橋梁,提高司法效率,在裁判文書上釋法說理,增強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法官釋法包括判前釋法和判后答疑。判前釋法指在裁判文書送達前,法官就當事人爭執的案件焦點問題,將法院認定的事實和依據、適用的法律及裁判結果向當事人釋明,促使當事人心平氣和解決矛盾,減少訴累。判后答疑則指當事人通過來信來訪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提出異議、疑問時,原審判庭向當事人所作的解釋、說明。法官釋法涵蓋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法律規范的解釋和說明及通過判前釋法和判后答疑等方式,促進司法公正和樹立法律權威。《立法法》規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包括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均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法官釋法具有積極意義,但存在一定弊端:1、形式上欠缺司法解釋的權威,難以徹底服眾。2、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對沖突的解決認識不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3、超越法官的審判能力。解決法律適用沖突需要較高的法律水平,將法律適用沖突的解決留給個案的承辦法官,超越了法官能力或權限。法官釋法原則上沒有約束力,應視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范疇為禁區,不能無限發揮,不屬本范疇的問題另辟機制解決。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