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6-24) / 已閱1777次
《立法法》對全國人大和兩高的法律解釋權限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適用法律過程中存在立法解釋不足、司法解釋膨脹、二者界限不清等問題。明確二者關系,區分二者異同對于準確適用法律、提升適用法律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通過對二者關系及異同進行法理辨析,對提升適用法律能力有了一定思考,觀點可商榷。
一、相同點
二者都是法律解釋的表現形式,共同構成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同點是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完善、補充法律功能,裁斷違法行為,服務于法的適用和實施。
二、不同點
不同點一:解釋主體不同。立法解釋由立法機關進行解釋,是立法工作的延伸,旨在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具體含義,為法律適用提供立法根據。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在具體應用法律過程中,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釋。最高法和最高檢有權做出司法解釋,運用于審判、檢察等司法活動的實踐中,司法解釋效力低于法律。
不同點二:解釋效力不同。立法解釋是一種有權的規范性解釋,相當于立法活動,同被解釋的法律、法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屬立法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皟筛摺苯忉寣偎痉ń忉,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效力低于立法解釋,可以是一種規范性解釋也可以是個別解釋,其范疇為工作層面,是對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得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不同點三:解釋情況不同。:根據立法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立法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皟筛摺币勒樟⒎ǚㄊ跈嘁婪ㄏ碛兴痉ń忉寵啵岳谒痉▽徟袌绦泄ぷ,但是,法律解釋不能過度。
綜上所述,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同屬法律解釋的表現形式,但是,二者主體、效力及適用領域不同。立法解釋由立法機關進行,具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效力;司法解釋由司法機關在具體應用法律過程中進行,其效力低于法律。二者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準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