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6-28) / 已閱1724次
我國民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民事立法領域處于基礎性、統帥性地位;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是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民事規則原則是確定民事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貫穿民法典侵權責任篇中,是區分確定民事責任的指導原則。
一、民事歸責原則沿革
古代社會對侵權行為最直接的反擊行為是復仇。十二銅表法頒布后,亞奎利亞法提出iniuria概念,確立過錯侵權責任原則。19世紀,大陸法系國家沿襲羅馬法的傳統,以過錯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法國民法典侵權責任體系為一元性的自己行為責任、非自己行為責任、無過失責任三種情況。德國民法典創設三個基本侵權類型,將危險責任用特殊立法擴大維權,即與一般侵權責任原則并立,共同構成雙軌二元責任體系。構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加害行為、損害與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過錯。英國侵權行為是通過直接、暴力產生的行為,才可獲得救濟,若侵害行為是間接或非暴力產生的則不構成侵權。各類侵權行為的不同主觀歸責事由以惡意為要件,對于特殊侵權責任則采嚴格責任。美國侵權行為法創設了若干重要制度,包括法律積極主義、陪審制度、轉為人身傷害原告組成的律師團體等。英美法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違約,不問本人是否有過錯,都應承當違約責任,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截止目前,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法學界分為:一元說:以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唯一歸責原則,以擴大過錯責任適應侵權行為發展新趨勢。二元說: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系由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的二元歸責體系。三元說: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構成;或以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建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我國民事規則原則繼承中國傳統文化精髓,借鑒大陸、英美兩大法系“經驗”,順應國際通行規則,采納德國立法例為主,構成獨具中國特色的民事侵權責任體系。
二、民事歸責原則體系
民事責任特征:一是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有必然聯系。二是民事責任由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人承擔。三是民事責任主體只對被侵害人承擔責任,對于是否追究民事責任以被侵害人意志為轉換。四是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10種。五是民事責任由審判機關運用民事歸責原則依法確認。在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共同產生于同一侵害事實情形下,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認解決。確定民事責任適用以下四個原則:
原則一: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故意和過失。民法確立行為人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同,無論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任何區別。《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要求行為人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避免損害后果發生。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責任貫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不能成立。
原則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特殊領域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困難較大,為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民事規則原則的特殊適用方法——過錯推定責任。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系采用舉證責任倒置。適用過錯推定免除了主張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應由被告(行為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方合法權益。
原則三: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如高度危險作業、動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幾類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
原則四:公平責任原則。《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公平責任是一項輔助性原則,適用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二是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三是如果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適用情形: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情形。二是因緊急避免造成損害,該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也規定,當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應由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責任。三是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分割人的情況下,如受害人提出請求,法院應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補償。四是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適用公平原則。堆放物品與擱置物、懸掛物相似,應首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物品堆放人有過錯,否則才能適用公平原則。五是一方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損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