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7-4) / 已閱1500次
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稱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和行業性集體合同,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為常見類型,在內容和實施上有明顯區別。最近,筆者對常見的四種類型集體合同進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集體合同特征
集體合同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特征為:
特征一:簽訂集體合同是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
特征二:集體合同為要式合同,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特征三:集體合同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
二、集體合同作用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勞動者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確保勞動者合法收入。確立勞動者權益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和權利,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福利待遇等,實現用人單位管理人力資源合理、公正。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減少勞動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實現勞動市場秩序穩定有序。
三、集體合同內容
一是勞動標準、條件規范規定。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二是過渡性規定。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優先招用被解雇職工等;三是一般性規定。集體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中止條件等。
具體內容: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勞動安全與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本身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爭議處理辦法等。還包括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
四、集體合同類型
類型一:區域性集體合同
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經濟組織或區域內企業,在一定區域內(鎮、街、村、行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稱區域性集體合同。由于企業性質差異、各行業勞動者需求不同,區域性集體合同不適合大范圍大區域推行,在較大區域內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比較困難,即使簽訂也因缺少針對性難以實施。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的優勢為發揮基層工會熟悉企業和勞動者的特點,在基層(鎮、村、街道)較小區域內,就本地某些特殊情況、特殊需要可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類型二:行業性集體合同
由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與行業內各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為行業性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的特點為:同一領域各企業具有行業共同性,在利潤和職工工資水平、職業危害狀況、勞動者素質等方面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共同標準,達成行業性集體合同。在穩定勞動關系基礎上,保護行業內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整體素質,減少勞資談判成本。
類型三:綜合性集體合同
綜合集體合同是對整個工作場所或行業進行規定的合同。包括勞動者工資、工作時間、福利待遇、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解雇保護等基本權利和義務。綜合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工作場所的工人與雇主共同簽訂,政府或行業協會也可代表行業簽訂綜合集體合同。綜合集體合同涉及內容廣泛,覆蓋工作場所或行業,對整個行業或工作場所的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變更和解除綜合集體合同時,需整個行業或工作場所職工與雇主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變更或解除。
類型四:專項集體合同
專項集體合同是職工或工會與雇主簽訂的,調整特定工作領域、特定工作崗位、特定工程設備等特定事項的要式集體合同。涉及勞動定額、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加班加點等特定領域的權利和義務。專項集體合同內容具體,針對性強,對特定工作領域的工人具有約束力,但對其他領域的工人沒有約束力。變更和解除專項集體合同時,只需要特定工作領域的工人或雇主一方同意即可。
綜合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無論在內容范圍、還是簽訂主體、變更和解除方式及實施效果上都存在明顯區別。正確區分集體合同類型的差異性對于各級工會與勞動執法部門運用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和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簽訂集體活動必須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確保簽訂的集體合同公正、公平和有效實施。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