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8-27) / 已閱3934次
立案是法院定紛止爭、解決民事糾紛第一環節。近年來,個別法院在立案過程中存在“生、冷、硬、推”現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以書面形式裁定不予受理,“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成為司法活動的詬病。立案難、執行難、申訴難成為訴訟“三難”,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筆者結合司法工作實踐,對立案難進行法理解析,觀點可供同仁研討參考。
一、“立案難”呈現特點
特點一:立案條件嚴苛。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組織機構代碼、本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證明材料,證據原件等,若原告無法按要求提供以材料不全為由不予立案。
特點二:訴訟指引不到位。對訴狀格式不符、訴求不明確、缺乏起訴要件的案件釋明指導不夠,不給于限期補正、修改機會,直接拒絕不予立案,導致原告訴求無門,增加當事人訴累。對敏感性群體性案件,害怕引起集體上訪和群體事件,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既不立案,也不下書面裁定,致使當事人上訴無門。
特點三:因送達難、執行難拖延立案不予受理。對訴訟主體不清、訴訟請求不明確、缺乏基本證據的案件;對當事人下落不明、訴訟文書難以送達、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考慮當事人勝訴權,采取先調后立、先送后立、先執后立的方式,拖延立案或不予受理。
二、“立案難”成因
成因一:當事人不了解民事訴訟程序,不知曉“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對訴訟成本與訴訟風險考慮不縝密,自行收集證據不到位,撰寫起訴書訴求不明晰,盲目要求立案受理。
成因二:少數律師為收取代理費,慫恿、鼓動當事人濫用訴權或進行虛假、惡意訴訟。法院針對一些可訴可不訴案件、無法執行的復雜案件,審查甄別決定不予立案,拒發裁定書,當事人以訴權被剝奪為由上訪纏訪。
成因三:受法院案管辦“調、撤、判”結案率考評影響,立案庭接案時嚴格篩選案件,對疑難復雜的、難以調解的案件不予立案;對難纏的、易引發上訪、纏訪、鬧訪的案件阻止其進入審判程序。對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存在維穩風險的不予立案。
成因四:因案件管轄問題,被告住所地不在該法院管轄范圍、不方便送達和執行不予立案。審查當事人起訴書,發現判決即使勝訴但很難執行或因訴訟標的難以執行,影響結案率不予立案。
三、“立案難”解決對策
對策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打造文明、高效的立案服務窗口
以公正高效辦案、和諧司法為民為主題,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以提升司法能力為硬任務,以當事人滿意不滿意為硬標準,深化立案大廳文明窗口建設,拓展便民舉措,健全以當事人滿意為導向的服務訴訟新機制,努力把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大廳)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設施齊備、服務到位的“為民、文明、和諧、公信”之窗,使其成為既是人民群眾表達訴求、參與訴訟、解決糾紛的重要場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務涉訴群眾、聯系社會各界的橋梁和紐帶。加強立案法官選拔培養,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增強立案法官責任意識。強化訴訟引導,搞好訴調對接,提升釋法答疑水平和訴前調解能力,巧解民商事糾紛,提供滿意的訴訟服務,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對策二:落實立案登記制,確保訴訟程序公開公正
認真落實立案登記制,完善《關于立案審查、送達、保全和訴前調解的內部規定》,建立“立案會商制度”,降低立案門檻,保障當事人訴權,確保立案質量。對符合民訴法四個起訴條件的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內補正,補正的應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作出裁定書,讓當事人有說理的渠道和途徑。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閱卷、開庭、信訪等在線服務功能,形成現場與遠程、網上與線下有機結合的訴訟服務新模式,減輕當事人訴累。建立司法救濟機制和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懲處賠付機制,加大立案信息網上公開,保證立案登記制順利實施。對當事人選擇非訴調解的應暫緩立案;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非訴調解或經非訴調解未達成協議堅持起訴的,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立案。尊重相關部門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對策三:強化訴權意識,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遵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堅持“兩便”原則(方便當事人訴訟、便利法官審理),秉承“司法為民、司法惠民”的司法服務理念,發揮立案職能作用,全力打造公正、高效的訴訟服務窗口,營造良好的訴訟環境。主動行使釋明權,做好訴訟引導工作,提醒當事人注意訴訟風險,在訴訟收費、信息查詢、材料交轉、司法救助等方面開通便民利民“綠色通道”,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防止出現選擇性立案或不立、不裁現象,杜絕因“訴訟無門”而引發的上訪事件,保障當事人訴權,彰顯司法關懷與溫暖。做好風險評估,審慎處理敏感案件,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但受理后無法審結,無法執行,可能產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敏感案件慎重考慮,妥善處理。搞好立案前繁簡分流工作,做好立案登記制改革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配套銜接工作,做強做實訴調對接平臺。加大訴前教育和訴前調解力度,提升調解能力,把訴訟便民服務、矛盾速裁化解、小額訴訟解決的關口前移,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讓當事人勝敗皆服,維護司法權威。
對策四:健全民事立案檢察監督機制,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監督
認真貫徹兩高《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健全民事立案檢察監督機制,用好用足程序糾正權和實體建議權,對“不立案,不裁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當事人起訴不予理睬,不接收當事人訴訟材料,檢察院向法院下發《要求說明不受理理由通知書》《要求立案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完善關于立案的法律規定,增加對立案違法行為懲處規定,加大處罰力度,發現違反法律規定“不立案,不裁決”,造成嚴重后果的,提出檢察建議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和社會民主輿論監督,提高訴訟服務整體水平,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做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