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9-4) / 已閱3302次
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基本宗旨、全面系統規范勞動關系的基礎性重要法律,是我國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是根據勞動法律法規不同內容與位階關系,按照不同調整對象和法理邏輯加以歸納整理,組成和諧統一、有機結合的勞動法律系統,我國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調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新發展,在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完善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對策進行思考,觀點可商榷與指正。
一、體系內容
1994年7月5日,勞動法頒布,為我國勞動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提供了立法指引,在勞動法的引領下,30年來,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發展,體系內容基本完整、門類齊全,位階清晰。形成以勞動法為根基,以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為法律骨干,以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為補充,以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為填充的勞動用工規范體系。
法理分類:
分類一:勞動標準法:工資法、工時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分類二:勞動關系法:個別勞動關系法和集體勞動關系法,作為法律制度由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構成。
分類三:勞動保障法: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服務法和社會保險法。
分類四:勞動行政法: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法律規定。
二、體系特征
特征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將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貫穿于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環節,確立勞動法為勞動基本法的指導地位,彰顯其在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涵蓋性、權威性和穩定性。
特征二:通過主體、合同、基準和保障立法,確立基本勞動標準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規則程序,健全勞動監察、爭議處理和社會保險等制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特征三:勞動法是社會法,既有公法關系又有私法關系,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即保護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與法律相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
特征四:立法模式表現為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合一,體例結構完備科學。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不同于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勞動法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規定在一部法律中。
三、存在問題
隨著數字技術廣泛應用,我國勞動法治建設進入新時代,勞動關系領域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變化,勞動者權益保護面臨新挑戰。
問題一: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有些內容陳舊、條款過時,不適應新時代需求,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個別法條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不能有效調整變化了的勞動關系;運用行政立法手段補充勞動法律制度體系碎片化,前后不一致。
問題二:現有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存在短板弱項。一些勞動法律只規定了基本性框架和原則性內容,一些重要枝干法律沒有出臺,勞動標準法、勞動關系法、勞動行政法還有缺項,綜合性立法、民主管理立法、集體合同立法還不完善,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存在空白,須通過單項立法進行填充。
問題三:第四次工業革命催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現有勞動法律尚未對新型勞動關系及權利義務及時做出規定,存在制度真空。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廣泛應用,在線工作、遠程辦公顛覆了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立法對靈活就業、平臺用工,新就業形態沒有做到有效覆蓋。勞動者隱私權、離線休息權、算法知情權等新型權利不斷涌現,勞動法對此沒有適時立法,導致相關勞動者缺乏基本的勞動保障。
四、工作對策
對策一:加強法治宣傳,提升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水平
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導航,強化普法宣傳,提高全民勞動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倡導正確用工理念,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平等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薪酬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享有休息權、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的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對策二:加強勞動立法,重塑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框架
以編篡勞動法典為目標,出臺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典,將所有形態的勞動及社會關系都納入進來,變以勞動關系為核心為以勞動為立法核心,將所有涉及勞動的法律關系都納入到勞動法典中。參照民法典立法思路,走勞動法、專項勞動法律再到勞動法典的立法路徑,修改現行勞動法,對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框架和勞動法律關系進行時代化、發展化重塑,對各項新型勞動權利進行必要的原則性規定,既對勞動法律體系進行現代化框架設計,又對各項勞動權利義務進行原則性規定,既實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現代化重塑,也為勞動法典的制定預留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的空間。修改和出臺單項勞動法律,廢除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容,修改落后于新時代發展的部分,制定與數字時代相適應,與新就業形態相契合的勞動基準法、民主管理法、集體協商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特別保護規定等新的勞動法律,補齊勞動法律體系短板,通過立改廢,重塑和完善我國勞動法律體系。
對策三:加強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以堅持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三大原則為主線,努力構建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加強勞動主體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強化勞動用工指導服務,禁止使用童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反對就業歧視,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 加強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擴大實行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開展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加強對集體協商與訂立集體合同的指導和服務,搞好集體協商指導監督和集體合同審查,守住勞動關系風險安全底線,促進企業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加強勞動保險與工傷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從源頭上消除勞動關系風險隱患,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對策四:加強能力培訓,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水平
以加大勞動關系雙方法律培訓力度為重點,提高集體協商主體法律水平和協商能力。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作用,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力度,遵循市場化勞動關系發展規律,發揮勞動監察部門職能作用,依法監督勞動法的實施,提升處理勞動爭議效率。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全面執行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完善評價機制,落實激勵措施,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