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54891次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出臺, 指出:“一九七九年冬和一九八一年夏先后召開了城市治安會議,制定了‘綜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確定了打擊刑事犯罪的方針、政策,懲處了各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為了爭取治安情況根本好轉,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全黨動手,認真落實‘綜合治理’的方針。” 要求“在整頓治安中,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看成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方面,把各條戰線、各個部門、各個方面的力量組織起來,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措施和多種方式,推廣適合各種情況的安全保衛責任制,把‘綜合治理’真正落實到各個方面。”“加強青少年教育是搞好‘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在整頓治安中,要貫徹執行黨的打擊少數,爭取、分化、改造多數的一貫方針,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基本政策。”“加強基層工作和基礎工作,是長治久安的根本措施。”
第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重點、基礎、關鍵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紀要》中,又提出了綜合治理的各項要求,提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綜合治理的重點,加強基層組織和基層工作是綜合治理的基礎,加強公安、司法隊伍工作,并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是綜合治理的關鍵。此后,綜合治理的內容不斷豐富和完善。
第三,首次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范圍“三個方面”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報》社論《對社會治安要實行綜合治理》,指出,“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方針,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打擊犯罪,改造罪犯,預防犯罪,都是綜合治理的內容”。這是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和工作范圍“三個方面”的最早提法。
第四,提出“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一致的
1983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實現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宣傳綱要)》的通知中指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一致的。綜合治理的手段有許多,有專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感化的手段。但運用專政手段,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綜合治理中的首要一條,只有在采取堅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再輔之以其他手段,才能收到綜合治理的效果。這就意味著我國的綜合治理模式首先是建立在“嚴打”基礎上的。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探索——“嚴打”與治安(承包)責任制
(1)“嚴打”
1982年開始了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斗爭;1983年開始了嚴厲打擊社會治安領域犯罪活動的斗爭。從此“嚴打”幾乎在所有社會生活領域展開,中國因此進入以“嚴打”作為對社會進行法律控制和政治控制的重要手段時期。一般認為,第一次“嚴打”從 1983年8月(筆者認為實際上1982年1月已經開始)至1987年1月。這次 “嚴打”將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流氓、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拐賣人口、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組織反動會道門、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傳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確定為打擊重點。
雖然經過82——87年“嚴打”戰役,但是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勢頭還是很猛。這種情況表明,光靠“嚴打”不能根本解決治安問題,必須認真落實各種預防犯罪的措施,打防并舉,實行綜合治理。
(2)治安責任制、治安承包責任制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已經提出了“推廣適合各種情況的安全保衛責任制”。很多地方都積極進行了治安責任制的實踐,取得了較好效果。
(三)提出“嚴打”應同綜合治理的其他措施配套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層次觀
伴隨“嚴打”而來的犯罪率上升的事實,使決策者認識到,光靠“嚴打”不能根本解決治安問題的。198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轉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一個報告,在批轉的“通知”中,中共中央明確指出“集中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是在社會治安處于非常狀態下采取的一項特殊措施。從長遠考慮,更重要的是加強基層工作和基礎工作。為此各級黨委和政法部門要抓住集中打擊后的有利時機,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大大向前推進—步。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預防他們中間的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3]
1984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政法委《關于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第一戰役總結和第二戰役部署的報告》,要求在這場斗爭中把嚴厲打擊同綜合治理的其他措施配合起來,使斗爭不斷向縱深發展。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抓住打擊、預防、改造等各個環節,通過思想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達到控制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絕大多數改造成為新人的目的。因此,這是全黨的一項共同任務,要發動各條戰線、各個部門和全社會的力量一齊來抓。并提出,要抓好領導落實和組織落實。綜合治理要分幾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組織各部門分工協作來抓,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第二個層次,政法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并協助黨委做好宣傳、組織和推動工作。第三個層次,發動和依靠群眾,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因此,各級黨委要有專人負責和建立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門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基層組織和政權組織都要遵照中央指示,把維護社會秩序、落實綜合治理措施作為重要任務之一。各級民政部門在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過程中,要同公安、司法部門相配合,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治安保衛組織、人民調解組織整頓建設好。這個文件是最早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范圍“三個方面”的官方文件。這個文件總結了前三年的實踐經驗,全面地闡述了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應當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標志著對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認識已經深化。[4]
(四)提出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十項綜合治理措施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通知。通知指出,關心和教育青少年,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必須依靠全黨、組織各條戰線,各個部門的力量,從各個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作長期不懈的努力。中共中央在通知中提出了十項綜合治理措施:(1)全社會都要關心和教育青少年;(2)大力加強對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紀律和法制教育;(3)積極開展群眾性的、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豐富青少年的業余、課余生活;(4)為青少年提供更好的精神產品,滿足青少年的求知欲望;(5)嚴禁淫穢物品,整頓內容不健康的報刊,嚴厲打擊引誘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6)嚴格紀律,在青少年中造成良好風氣;(7)鞏固在學率,減少輟學生;(8)認真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的幫教工作,教育挽救失足者;(9)充分發揮離休退休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師的作用,精心培養青少年;(10)抓緊制定保護青少年的有關法律,切實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中共中央提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十項重要措施,反映出中共中央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的認識,更加深刻、更加全面了。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方法是走群眾路線
1986年2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質上就是一項教育、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統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眾路線。不能只靠哪一個部門,而是要靠全黨全社會;不能只用哪一種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種方法;不能只抓一陣子,而是要長期堅持。會議強調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把它列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該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對勞改勞教、基層基礎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至此,中共中央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中心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根本方法與措施,首要環節與中心環節的關系、首要環節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的關系有了比較科學的認識。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認真解決好四個問題
1987年中共中央關于轉發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兩個文件的通知中強調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認真解決好與精神文明結合,逐步系統化、制度化,突出重點,以典型帶動全面等四個問題,為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七)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領導,黨委、政府都要有專人分管
1989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領導,黨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可以建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或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綜合治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八)本階段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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