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樹宏 ]——(2006-3-2) / 已閱14713次
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濰坊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企業法律顧問 劉樹宏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改制的程序,其程序依次為:批準制度、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管理層收購。實踐中,很多國有中小型企業嚴格按上述程序規范運作,在遵守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成功地實施了企業制度的轉換,企業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明顯增強,經濟效益大幅增長。但是,也應該看到,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如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合法權益受損、債權人利益有些得不到保障等等。那么,在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如何趨利避害或者盡量減少這些問題的發生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高度重視。
第一、要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充分而完整地認識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的實質內涵。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和激發企業的活力,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現實中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具體情況與特點,因而產權制度的改革應有多種形式。有的企業可能適合私人全部持有企業股份,有的企業可能并不適合,或者并不十分適合。那么,我們就應該在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尋找對每一個企業最為有利的改制模式和方法,而決不能生搬硬套。在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那種不顧企業實際情況,認為只有將國有產權全部轉售給私人才是產權改革的錯誤傾向。因此,我們應該從提高國有經濟的活力和競爭力出發,從每一個企業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企業的生存環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中找出切實可行且行之有效的產權改革形式,而不能搞一刀切。
第二,要十分重視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的規范化運作,防止出現重形式而輕實質的錯誤做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程序,是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必須遵循的程序。誠然,我們必須遵循以上程序,但更重要的是程序下的規范性運作。所謂規范化運作,就是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而有效地維護國有中小企業出資人、債權人和職工群眾各方的合法權益。例如,在國有中小企業實施管理層收購這個環節中,我們必須嚴格貫徹以下規定: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承擔,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轉讓國有產權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與其他投資者一樣,競價受讓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等等。當然,在這個環節中還有很多實質性的東西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去探索。現實中不少中小企業雖然從形式上看已經完成改制,但存在的不規范化問題非常之多,這就嚴重地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規則,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危害性極大。因此,我們只有而且必須堅持規范化運作,才能保證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才能有效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充分保證出資人、債權人和職工群眾各方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達到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
第三,要從嚴查處中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不法行為,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同時也是國有中小企業改制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我們從已經查處的大量的侵吞國有資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在產權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存在的漏洞是大的,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帶有一定普遍性。究其原因,除了改制過程中存在的產權至上、急于求成、不規范化之外,中小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第三方的評估機制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督機制沒有真正有效的運行是其關鍵所在。例如,在清產核資這一程序中,企業申報的資產是否屬實,有無隱匿國有資產和虛構成本、債務行為;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是否做到了嚴格審查和監督,有無失職行為;資產評估機構是否真正中立,有無為企業作弊行為。以上任一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負責任,都會導致國有資產的無為流失。而現實中大部分國有資產的流失都是與以上三個環節緊密相關的。所以,規范有關各方人員的行為并加大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同時制定嚴格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是保護國有資產的重要措施。我們要堅持規范化運作,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就必須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后監督。特別是對于企業改制完成以后發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絕不能姑息遷就,必須采取措施,堅決收歸國有。如果是責任人采取違法違規手段使然,則同時應對責任人堅決查處,從嚴處理,毫不手軟。
第四,要從企業長遠利益出發,維護好國有中小企業職工在產權改革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在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的過程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方面就是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置換問題,這是改制過程中最困難、最敏感、政策性很強的運作程序。比如說職工在改制后企業中所持股權數量的多少這一問題。我們知道,很多中小企業在產權改革中貫徹了“經營者持大股”原則。本人認為,該原則所體現的理念是企業經營者持大股,擁有絕對的權力,享受較高的待遇,那么,他就必然會把企業當成自己的企業來管理,應該說這是一種高度集權的企業體制,其本身并無不合理之處。因為從國外私人企業和我國私有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史看,這種體制無所不在,而且還體現出了較高的優越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的所有改制企業就一定要遵循這種模式。因為我們不是去新建一個企業,而是在已經存在的企業中去實行,且每個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效益以及環境都有所不同,處于朝陽行業的企業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更是大不相同。我們看到,處于朝陽行業且前景普遍看好的一些企業,產權改革異常順利,企業職工都踴躍買股,但這是限量的,只能少買,不能多買。而經營者卻可以輕而易舉的以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經營者持大股”原則為依據,理所當然的去占有大股份。我們再看看瀕臨破產且行業前景不看好的企業,無論是企業的經營者還是普通職工,一說買股,都惟恐躲之不及。為什么?為什么“經營者持大股”在這些企業就很難實行了呢?一句話,無利可圖,更確切的說是沒人敢去冒這個風險。再者,“經營者持大股”原則關鍵是沒有對經營者持股數量的上下限進行合理規定,具體做法上一般是由企業經營者自己決定,這就很容易造成股權設置上的隨意性,從而產生企業內部部分職工權益的受損。因此,我們除了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之外,還應該以企業所處市場風險環境條件為依據,從本企業實際出發,既要考慮企業經營者的利益,也要考慮全體職工參與產權制度改革的熱情以及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平等。當然,產權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一些錯誤和挫折都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錯誤的糾正和使其不再發生。產權改革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關鍵是看對企業的發展是否真正有利,尤其是要充分考慮到企業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因為企業改制的目的是為了企業的長期發展,而只有經營者的有效領導和企業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才是企業長期發展的唯一基石,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當然,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還有很多重要的問題,例如,如何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政府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如何有效運行以及對產權制度改革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預防和綜合整治措施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去探索,需要我們去完善。我們要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改革方向,積極推進現代產權制度建設,既不能因為出現一些問題而否定國有產權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效,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對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任其發展,要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努力,使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推進中不斷規范,在實施中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