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學偉 ]——(2006-3-4) / 已閱15354次
國際慣例在我國涉外經濟中的運用及對策研究
倪學偉 王玫黎
一、導言
國際慣例是指各國在長期交往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默示行為規則。在國際法性質的領域、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海商法、海關法等中,都有大量的國際慣例存在。在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和協調國家之間的經濟往來方面,國際慣例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為國家之間交往,特別是國家之間經濟合作的重要法律規范。
一般來說,國際慣例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多數國家承認和接受,具有較為普遍的適用性;
2、各國在重復類似行為的實踐時,認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自覺予以遵守;
3、具有不成文性,或僅僅是國際民間組織整理成文、未經過政府簽訂條約予以認可;
4、歷史上,國際慣例從產生、形成到大多數國家予以認可,往往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科技的發展,國際慣例產生、形成的時間大為縮短。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國際慣例進行不同的分類。在我國的涉外經濟領域中,最具有意義的分類方法是根據拘束力的大小,將國際慣例分為強制性國際慣例和任意性國際慣例兩類。強制性的國際慣例是任何國家和當事人都必須遵守的慣例。任意性的國際慣例是指只有當事人在其法律關系中選擇適用時才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在涉外經濟領域中,這種任意性的國際慣例最為普遍,也最具有研討價值。本文就是從這種任意性的國際慣例入手來研究我國涉外經濟領域中國際慣例的適用及對策的。
二、國際慣例在我目涉外經濟中的運用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我國越來越多的公司和企業參與對外貿易和國際交流。在涉外經濟往來中,另一方主體一般都是外國企業、公司或個人,即主體具有涉外性,隨之形成了涉外經濟關系或涉外民事關系。對外交往關系中所建立的涉外法律關系,在運用法律的選擇上,國內法往往由于歷史背景、社會、經濟制度、立法技巧等等的差異而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最佳的方案就是采用國際上的習慣做法以統一雙方的行為。在各國實踐中,國際慣例也的確貫穿于整個國際經濟貿易領域,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國對外開放十多年來,在涉外經濟領域中逐步地參照和采用了國際慣例,使涉外經濟活動在日益法制化的同時,也日益與國際習慣做法“合軌”,從而使涉外經濟活動逐漸國際化。國際慣例在我國涉外經濟中的具體適用有:
(一)我國采用了國際商會整理形成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華沙牛津規則》,尤其對CIF、FOB、C&F三種價格條件采用較多。價格條件的采用為我國對外貿易談判價格、運費、保險費的負擔和運輸風險的分擔設定了基本框架,簡化了談判內容,加速了對外貿易進程。這在我國短時間內無法大規模迅速提高外貿人員業務素質的條件下,廣泛地、積極地參與國際貿易是很有幫助的。
(二)在對外運輸,特別是在遠洋運輸中,盡管我國至今未參加1924年的《海牙規則》以及1968年的《維斯比修正案》和1978年的《漢堡規則》,但在長期具體實踐中,我國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實行了承運人駕駛船舶過失免責和管理船舶過失免責的制度,但對管貨過失、火災等不得免責,確保了遠洋運輸中船、貨方的利益,發展壯大了遠洋船隊,也保證了對外貿易運輸的安全和高效。
(三)在對外貿易結算與支付方面,我國采用了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該慣例經過多次修訂,現行的是1983年的修訂本,國際上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銀行辦理跟單信用證業務時都采用此慣例。我國銀行采用此慣例辦理跟單信用證業務,與世界各國銀行做法吻合一致,為國內的對外貿易單位提供了最迅捷、方便的結算與支付服務。
(四)在稅收方面,按照國際上的習慣做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貿易企業以最大的優惠。比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以外,其他經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對外資的優惠,充分體現了國際上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從輕的習慣做法。
(五)按照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優化海關環境,實行普通關稅稅率和最低關稅稅率,建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設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天津港保稅區、深圳福田,沙頭角保稅區等,為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三來一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提供簡捷的通關規程和優惠的關稅政策。
(六)經濟特區的建立是我國大規模運用國際慣例發展涉外經濟的試驗地和集中地。在深圳、珠誨、汕頭、廈門、 海南經濟特區內,實行一系列不同于內地的特殊經濟政策,在寬松的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海關等環境下,三資企業,外貿公司等可以大范圍地采用國際慣例,與國際通行做法合二為一,成為學習,消化和運用國際慣例的“窗口”。事實證明在我國涉外經濟實踐中,國際慣例的運用、發展和普及是開始于經濟特區,進而在經濟開發區、沿海沿邊地區,以及內地得到應用,并日益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以各國發展對外經濟的實踐來看,在一個國家的某些地區設立“自由關稅區”、“自由貿易區”,“自由加工區”等,也是一種習慣作法。我國的經濟特區就類似于這種習慣做法。因此,從宏觀上講,我國設立經濟特區本身就是對國際慣例的具體運用。
三、我國涉外經濟中國際慣例的運用及對策研究
我國運用國際慣例于涉外經濟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與國際最通行做法相比還有相當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進一步改革開放和對外交流,有礙于涉外經濟國際化。我們經過初步研究,認為在我國涉外經濟領域運用國際慣例時,應著重解決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從目前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程度上分析,我們可以進一步縮小計劃經濟的成分,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從宏觀上調控社會經濟,在基本大方向正確的前提下,運用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功能促進全社會經濟的發展。涉外經濟以國內經濟的強大為依托,又反過來推動國內經濟的發展。在國際經濟領域完全憑借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生產發展和經營成效取決于是否按價值規律辦事。國際慣例、習慣做法是國際大市場經濟的產物。我國經濟全面市場化以后,自然地就為涉外經濟領域乃至國內經濟領域運用國際慣例創造了相適宜的環境,避免了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外在化手段推行國際慣例。市場化的經濟本身就與國際慣例存在一種“親合力”,市場化經濟本身就要求適用國際慣例。因此,社會主義經濟全面市場化是我國涉外經濟領域適用國際慣例最根本的一個對策。
(二)修改、變通不合國際常規的做法,為我國盡早恢復《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締約國地位創造條件。《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是戰后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基本法規,其內容包括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等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實行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對進口貨物在國內稅收和國內商業規章方面實行國民待遇等等。目的是推行和保證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由于我國過去長期閉關鎖國,與國際社會少有經貿往來,即使有少量經貿往來,也是在僵化的舊體制下進行,與國際通行做法格格不入。關貿總協定在戰后國際經濟秩序中極其重要,我國恢復其締約國地位,對促進我國涉外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經濟充分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修改、變通不合國際常規的做法,就要求以關貿總協定的規定為標準,對舊的經濟體制,外貿模式,稅收制度等進行徹底改革。比如,我國海關從1992年1月1日起,在征稅、統計方面采用了新的《海關進出口稅則》,該稅則就是以目前國際通行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為基礎制定的。目前已有183個國家和地區采用《協調制度》編制進出口稅則和進行進出口統計,而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是我國的貿易伙伴,同時,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談判也是以《協調制度》統計的數據作為談判的基礎。因此,我國海關的這一改革將為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掃除一個障礙。
(三)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切實可行的涉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并確保其貫徹執行。沒有法制,就沒有保障。立法工作是執法、司法和保護合法者的基礎工作。在涉外經濟領域,制定法律、法規與適用國際慣例并不是矛盾的,兩者可以有機地結合并互相推進。當一個國家參與國際交往時,如果它的法律規定與國際通常做法嚴重沖突,那是不可能進行正常和廣泛往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涉外法律,將國際通行做法用國家法律的 形式確認并固定下來使之成文化,并保證其實施就成了進行正常國際往來的必然要求。我國對外開放以來,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貿企業法》 等等一系列的涉外法律,這些都是從我國實際出發,參照國際慣例而制定的,是國際慣例的成文化、法律化、具體化,執行這些法律規定,就是在我國涉外經濟領域適用國際慣例。但是,同時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由于對外開放和改革的階段性,我國已經制定的一些涉外法律在將國際慣例法律化時是有所保留和選擇的,這是我國客觀條件的必然要求。隨著改革力度的加大和對外開放的深化,在制定涉外法律時應該更全面更完整地納入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做法,這當然是以堅持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為前提的。
(四)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整頓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按國際習慣做法管理涉外經濟。投資環境包恬軟環境和硬環境兩個方面。在軟環境中,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顯得尤為重要,政治穩定,市場經濟發育完全,法律規定合理健全等,可以成為吸引外商投資的重要內容。在硬環境中,我國特區和開發區基本具備“七通一平”的要求,但沿江、沿邊地區和內地的硬環境遠遠不夠理想。由于歷史的緣故,中國行政機構臃腫,辦事效率低下,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的審批程序過于繁瑣,官僚主義傾向嚴重,外商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按國際慣例,我國可以采用“一站式服務”和“自動核可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強外貿知識,法律知識的教育,提高涉外經濟工作人員業務素質。我國對外開放的時間不長,外貿人才儲備匱乏,專業院校培養學生人數有限,不能滿足對外貿易的需要。這就要求外貿單位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使其熟知涉外經濟法律、法規,掌握國際通行習慣做法,精通涉外業務。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涉外經濟領域建立一種與正規教育相并行的規范化專業教育體系,培養、訓練新型專業人才,追蹤最新國際經貿習慣發展趨勢,及時更新業務知識,與國際最新經貿實踐保持同步,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掌握對外經濟往來的主動權。
四、結束話
國際慣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旺盛的生命力。當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上升為國際條約時,又會產生新的國際慣例,并以此循環。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更多地參與國際經濟交往,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條約的必不可少的補充,在我國涉外經濟中的適用將會越來越普遍。深入研究國際慣例的有關理論,并取其有益部分為我所用,必將有助于我國經濟特區乃至全國經濟的發展,有助于我國更快,更早地融入世界經濟展的潮流,實現強國富民的宏愿。
本文首次發表于西南政法大學成教院學報1994年第2期。
倪學偉 廣州海事法院法官。電話:020-3406 3886 電子郵箱:nxw8859@163.com
王玫黎 西南政法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