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6-3-17) / 已閱19922次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建議稿說明書
李志剛 吳愛民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布實施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相對滯后,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近幾年來,食品安全、消費欺詐、群體性事件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形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給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影響,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亟待修改完善。
本稿由李志剛同志和吳愛民同志合作完成,共162條。該稿參考了國內外哲學、經濟學、法學著作100多部,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包括香港、澳門、臺灣)的地方性法規,10多個城市的相關規定,國內專家們的400多篇論文,典型案例400多個,同時還參考了聯合國、美國、歐共體、日本、德國、韓國等多個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
主要思想和觀點如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站在全國十三億人口消費的立場,樹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從在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促進社會生產力和消費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主要出發點是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整個法律的適用范圍局限在十分狹小的領域內,對消費欺詐、消費安全等行為,難以形成強有力的打擊能力。從對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研究可以發現,市場主體應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大類。關于經營者的立法,我國已制定了《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等法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內通論是市場經濟運行法范疇。
2、經濟學的發展成果應當促進經濟立法工作。在建議稿的寫作中,我們采納了消費經濟學、信息經濟學和博弈論的成果,作為立法原則。我們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著力提高社會消費質量,實現合理消費水平,優化消費結構。
3、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相互利益的均衡,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促進可持續消費。
4、關于消費者的定義問題,F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僅限于從事生活消費的消費者,覆蓋面很小,不能從根本上起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我們參考和借鑒了國內外的相關定義,提出本稿的定義:“指為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痹摱x的優點在于明確了人人都是消費者,能夠促進全社會消費質量的提高。
5、在寫作結構上,鑒于消費合同、消費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本稿單獨專章進行規范!跋M第三人”是本稿的開創性或獨創性工作,只有在消費者定義是“自然人”而非“單位”時存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關系中構成了“消費者”、“經營者”、“消費第三人”三大并行主體,也單獨專章進行規范。
6、在寫作方法上,本稿嘗試使用了“立法接口”的設想,與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合同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價格法及價格欺詐、治安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接軌處理。
7、鑒于我國目前實際還是經營者主權的市場經濟狀況,消費者在市場中仍然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和被動地位,而且消費安全、消費欺詐形勢在進一步惡化,我們認為在現階段明確規定消費者的義務是不適宜的,至于經營者的權利可由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8、在“消費者的權利”一章,新增了自由交易權和個人隱私權。自由交易權包含了契約自由、拒絕強制交易權等理念。例如,一些地區的電信企業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捆綁銷售電信業務,當屬侵犯了自由交易權;有些酒店不允許消費者自備酒水,必須向本店購買,或者要求消費者支付“酒水費”,這種情況不一定是強制交易行為,但也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
9、經營者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在“一般義務”,新增了瀏覽觀望義務、節約時間義務、環境保護義務、禁止銷售不健康精神消費品義務!疤貏e義務”是針對具體行業的經營者的特殊義務,本稿考慮了地區性不平衡,綜合了全國各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的共同規定。更具體的內容,如“三包”具體措施、賠償的數額、比例等,仍然留給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或者留給法官作為自由裁量權。
10、“消費第三人”是本稿的獨創,主要包含了為經營者提供廣告宣傳、商品檢驗、評估鑒定等服務的中介組織。在法律責任上,我們認為他們也應當對經營者產品或服務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11、《合同法》對消費合同沒有按照有名合同專章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作出相應規范。我們在“消費合同”章,對合同的形式、成立條件、生效條件、虛假宣傳、典型消費合同、格式條款、撤消權、召回制度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12、消費安全是當前我國面臨的主要社會消費問題,如光明奶等,影響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群眾反響極大。我們認為,解決的關鍵是,一靠全民消費教育,二靠政府的干預,三靠民事侵權責任體系的建設。在“消費安全”章中,針對民事侵權責任,我們改變了現行法的過錯責任處理原則,以強制性檢驗認證作為分界標準,采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辦法,對影響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損害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思想,也為將來民事訴訟法在消費證據問題上制定經營者舉證原則(即舉證責任倒置)準備了法律依據和前提。
13、現行消費者組織的設計,是遵循賦予消費者結社權,進行社會監督的思想。但消費者協會在法律上是社會團體,屬于私人組織性質,對消費維權工作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在實踐中難以起到有效保護消費者的作用。我們認為,要采用階梯分級的方法,賦予消費者更多的選擇余地,仍然保留了消費者協會的架構。同時,我們還提出了建立“消費者委員會”的制度安排,將之作為事業單位,新增分支機構、消費爭議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置以及緊急救助基金設置等權能。這樣,可以提高消費維權工作的權威性、公信力、應變能力和效率。
14、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章中,本稿對于爭議解決途徑,新增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處理機制。行政調解機制,與現行的國家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接軌。但全章的重點在于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法接軌,其優點在于消費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和支付令,大大增強了調解的法律效力,解決了實踐中調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群眾只有再上人民法院起訴的難題,減少了訴求環節,降低了訴求費用和社會成本。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義務
第二節 特別義務
第四章 消費第三人
第五章 消費合同
第六章 消費安全
第七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八章 消費者組織
第九章 消費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人民調解
第三節 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
第二節 行政制裁及其他
第十一章 附則
李志剛: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信息督察處信息員,湖南都市職業學院客座教授
聯系方式:
電話:0755-81045860
電子郵箱:leabai@126.com
吳愛民: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