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杰 ]——(2006-3-22) / 已閱12958次
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是否受保護
——勞動合同法草案系列點評之一
楊杰
2005年底全國人大進行勞動法執法檢查,發現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對企業和員工之間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形成原因比較復雜,主要包括四類:第一,企業故意不簽合同;第二,企業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時與員工簽訂或續簽合同;第三,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第四,企業經營活動中與個人進行交易的行為符合勞動關系外在特征而被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其中企業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的損害主要為:工資數額沒有明確約定容易發生爭議、社會保險少繳不繳、員工可以隨意解聘等;甚至有的企業在與員工發生爭議時否認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企圖以此逃避法定義務。
為解決事實勞動關系保護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做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規定:“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蹦敲催@個規定到底有沒有保護勞動者利益呢?
讓我們假設一個勞動者由于沒有勞動合同被企業拖欠克扣工資,需要法律予以支持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資。按照草案規定,他和企業之間會被視為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由于工資具體數額雙方未曾約定,勞動者此時無法舉證,那么法律仍然不會予以保護,拖欠克扣的工資仍然要不回來。對一個迫切想討回工資然后離開黑心老板的勞動者而言,一份并不實際存在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任何意義。
但對因為其他幾種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一概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實際上是變相鼓勵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此項規定,員工可以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手段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出現,從而獲得一份可以工作至退休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必然導致員工主動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大量出現,而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也將全面混亂。
草案對事實勞動關系中最迫切的問題避而不談,卻引入了“視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保護方式,草案此項規定,實際上沒有保護在事實勞動關系中遭受企業不法侵害的勞動者的利益,只是保護了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員工的利益,可謂南轅而北轍。
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法律予以保護,但應有針對性,希望草案對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勞動報酬確認方式、社會保險的處理方式、解雇方式和補償標準等問題予以規范,將對勞動者的保護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東方勞動法律網 聯系電話:0216052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