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杰 ]——(2006-3-22) / 已閱10306次
勞動關系到底誰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草案系列點評之二
楊杰
歌手到酒吧唱歌,酒吧按次付費,歌手和酒吧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病人住院雇了護工,護工要服從醫院管理,護工是否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
自由撰稿人給報社寫稿,自由撰稿人和報社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企業與個人既是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同時也可以成為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企業與個人之間可能產生勞動關系,也可能產生民事關系。勞動法規調整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護的是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利益,對與企業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的個人不予保護。當前企業與個人之間常常因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發生爭議,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規范解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如果單位和個人就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那么這種爭議中一般不會有合同等確實可信的證據予以證明。此時按照新的規定,本文開頭那些問題就易于處理了,即如果個人認為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個人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草案針對此類爭議,作出了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規定—— “勞動關系由勞動者說了算”。由于草案同時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歌手和酒吧之間、護工與醫院之間、自由撰稿人與報社之間以及其他類似主體間會被認為存在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這真的有利于勞動者嗎?
企業面對草案這種規定會作出一個最簡單的選擇:不再使用個人服務。中國千百萬的自由職業者將不再會從企業得到任何收入,只能重新就業,社會就業壓力進一步加重。
但即使企業不再使用個人服務,仍然會面臨巨大風險。如果企業和個人從未發生過任何關系,那么企業也不可能有任何證據證明與該個人之間有何種關系。按草案規定理解,任何個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企業的員工且不用提供證據,而該企業由于無法提供證據則需要雇傭所有聲稱是該企業員工的個人并且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此巨大的、無成本的利益會誘惑著任何無工作或對現有工作不滿的個人去聲稱自己與某個優秀的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意味著中國的優秀企業必須時刻準備著雇傭一批從未計劃雇傭但不得不雇傭到退休的員工,這對企業的員工招聘管理體系會造成摧毀性的打擊,沒有哪個企業能夠承受如此巨大的用工風險。
另一方面,一個已經為企業工作了多年的員工也許仍然還要年年反復簽合同,仍然還要面對失業的風險,但一個與企業沒什么關系的人卻被認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些員工會覺得公平嗎?此時企業由于增加了一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得不裁減一批為企業工作了多年但簽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這些員工會覺得公平嗎?一個原本效益很好的企業由于突然增加了大批從未使用過的、被認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導致效益下滑乃至破產,這對企業、對員工公平嗎?
現有草案對勞動關系僅有簡單的定義,無法體現勞動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有必要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的界定。但草案對如此重要的問題采取了簡單化處理,規定勞動關系的認定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把勞動關系的認定的客觀實際標準混淆為個人的主觀單方理解,片面強調了單位的舉證責任,忽視了個人的舉證責任;片面強調了單位不能舉證時的責任承擔,沒有考慮單位和個人均無法舉證時的責任分配。
草案充分體現了立法者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良好初衷,但忽視了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不應是某一方說了算的簡單判斷,而應該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勞動合同立法有必要對勞動關系予以明確規范的定義,給出可以判斷的客觀外部標準,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作者單位:東方勞動法律網 聯系電話:0216252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