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杰 ]——(2006-3-22) / 已閱7549次
按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出現
——勞動合同法草案系列點評之四
楊 杰
2005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一次勞動合同法執法大檢查,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由于勞動合同期限較短,勞動者面對失業壓力只能委曲求全,對企業的一些違法侵權行為忍氣吞聲。
為解決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做了一個針對性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
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現行法律,在以上三種情行下,不論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可以解除,而根據草案的規定,只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勞動者和單位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那么在這三年內,勞動者不必擔心會因為患病或者不能勝任的而被解雇,三年內不會有就業壓力;而如果勞動者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雖然可能因為患病或者不能勝任的而被解雇,但沒有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風險。可以說,勞動合同法草案為勞動者精心設計了雙重保護,而企業則面臨兩難選擇。如果企業選擇簽訂三年五年的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一旦員工長期患病或無法勝任工作,企業就必須等上三年五載才能終止合同,這對企業成本較高;如果選擇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又不能到期終止合同,此時企業會怎樣選擇呢?會不會按照立法預期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可以預見,多數企業既不會選擇簽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會選擇簽三年五載的固定期限合同,而可能將更傾向于簽訂短期合同,以滿足用工靈活性的需要,按月簽訂甚至按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大量出現,勞動合同短期化將進一步加劇,勞動者的權益將更無法得到保護。
為什么善花會結出惡果?這是因為,用工的靈活性是企業參予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企業總是會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的用工方式。大多數企業不可能使用一個長期患病或不能勝任的員工三年五載,也不可能與這樣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企業只能選擇一個期限較短的合同,一旦員工患病或不能勝任,只要再過十天半個月合同到期就可以終止合同,企業用工成本可以大大降低。
對勞動者而言,草案看似鼓舞人心的規定可能只會帶來一場空歡喜,甚至是雪上加霜。立法者有必要充分了解勞動關系的復雜性,一些違背客觀規律的規定可能會完全悖離立法初衷。
作者單位:東方勞動法律網 聯系電話:(021)6252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