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3-23) / 已閱19995次
商品房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的十二個法定理由/臧恩富律師
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臧恩富律師
買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對于絕大部分居民來說,買房的花銷是其一生中的最大一筆支出項目。簽訂購房合同后,買房人和賣房的開發商都要受有效的購房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束。一旦賣房人存在不法行為或房屋的質量存在問題或者有其他客觀原因,往往導致購房人的預期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往往會有早知如此還不如不訂立購房合同、不買房的好的想法,即產生退房退款的念頭。買房人的這種不想受已訂立的購房合同的約束,想退房退款的想法從法律的角度講是要解除購房合同。即那么購房人在什么情況下有權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呢?
合同的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之分,我們在這里要研究的是買房人單方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因為如果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購房合同的解除協商一致或者購房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的條件已有明文規定,那么買房人想解除購房合同當然是輕而易舉的事了,但問題的關鍵在于現實生活中買房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很難將有利于自己的解除合同的條款寫進購房合同,更難以與賣房的開發商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所以了解乃至熟悉買房人在什么情況下有權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對于買房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的規定,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3、先賣后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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