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3-23) / 已閱25364次
論中國新公司法的可訴性/臧恩富律師
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 律師 臧恩富
我國公司法是規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商事主體的經濟生活中的根本大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公司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針對時弊,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訴性。
一、 新公司法提高公司法可訴性的必要性
盡管公司法是關系到投資者、公司管理人員、員工、銀行、工商局、國資委、證監會、法官、律師、會計、審計評估師等等方方面面的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根本大法,但修改前的舊的公司法對于違反公司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利害關系人如若想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違反公司法的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則公司法本身規定的法律依據卻并不明確可行。針對舊的公司法缺乏民事訴訟的可操作性的弊端,新公司法提高了其可訴性,也就是提高了利害關系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違反公司法的違法者的民事責任的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新公司法明確增加了六種可訴事項和從實體法的角度規定的特定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兩個方面。
二、 新公司法提高公司法可訴性的表現
如上所述,新公司法可訴性的提高具體表現在新公司法明確增加了六種可訴事項和從實體法的角度規定的特定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兩個方面,現詳細整理論述如下:
(一)、明確增加可訴事項
新公司法明確增加了管理機構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股東知情權之訴(查帳)、異議股東退股之訴和股東利益受損時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六種訴訟事項,這些訴訟事項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 管理機構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2、 股東知情權之訴(查帳)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 異議股東退股之訴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股東利益受損時的派生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股東利益受損時的直接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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