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哲儒 ]——(2006-3-28) / 已閱27551次
淺談交通事故的認定
邱哲儒 滕風武
摘要:交通事故的認定,尤其是事故中的責任認定牽涉到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利益。200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復議也不可訴。筆者認這此的規定阻礙了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影響了當事人利益取得的預期并闡述自己的理由。同時,筆者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處理提出自己的一點意見,僅是初探,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字: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認定的對比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一般參照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兜缆方煌ò踩ā贰暗谄呤龡l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45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通過法條的分析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新規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新特點: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名稱上沒有原來的“責任”二字;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確定賠償義務人;3、某些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可以不載明責任認定與劃分;4、《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狀況的分析和認定,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 新的交通事故認定所引發的爭議
觀點一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事故認定的新規定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事故的一種證據,不具有強制力。而且認定書未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更沒有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復議,也不可訴。同時,新規定使交通事故認定書更具有客觀性和透明性,并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首先,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時,應當嚴格以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而收集的證據和有關專門機構做出的檢驗、鑒定結論為依據,不得攙雜主觀判斷或者其他間接證據。這從法律上確保認定書的客觀性;其次,人民法院是確認證據合法性合理性的司法機關。新的交通事故認定將事故認定書作為民事證據的一種,它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實,是否具有關聯性,應當由人民法院在質證、認證過程中進行審查。對公安機關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糾正。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責任大小時,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有錯誤的,可以不予采納。
觀點二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事故認定的新規定阻礙了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將交通事故認定界定為不可復議也不可訴,這是某些權力機關為了避免自己承擔責任的結果,有悖于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1、《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和《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從法律屬性上看,是一種可復議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做出的,主體適格;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特定的交通事故,就特定的當事人做出;再次,它實際上影響到相對人的權益;2、新法取消了舊法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申請上級機關的重新認定程序,從而使行政機關失去了一個自我糾錯的機會,也使得當事人失去一條尋求合法權益保護的途徑。在現代法治國家,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司法救濟不一定是解決包括行政爭議在內的各種紛爭的最佳途徑,行政救濟因其專業化、效率高等優點而倍受重視。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救濟中的一個重要方式,通過上級對下級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進行檢查,可以更為有效地解決紛爭;3、當事人對事故的認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使當事人失去一個司法救濟的機會。眾所周知,權力有著被濫用的天然屬性,沒有制約的權力,必將肆無忌憚。尤其是進入行政國家,行政權滲透到公民生活的各個角落,對行政權的行使進行制約已是共識,行政訴訟就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進行控制的一種重要方式。所以,將交通事故認定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可行的,也是應該的。
三. 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的一點看法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一個重要依據。雖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必須根據某一具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全部證據對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做出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直接作為認定民事責任證據采用。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際情況,如何保證交通事故的認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筆者認為,把事故認定納入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就給予了公正的預期。但在實際運作中,存在種種問題:
1.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需要掌握專門的交通知識,具備一定的交通技術分析水平,就目前而言,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擁有這種技術力量。法官很難具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難以對事故認定進行審查。
2.即使能對事故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合適的判決。因為在行政訴訟中,法官以審查行為主體、程序和適用法律的合法性為主,對實體內容的合理性(除嚴重不合理)一般不作審查。
3.如果僅就事故認定提起復議和行政訴訟,客觀上增加了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使用不當易造成當事人訴累。
針對以上的問題,筆者就當前交通事故的認定提出幾點建議: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事故認定書前,應當給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對于重大的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現在行政的開放性和透明性已深入民心,行政部門和民眾互動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表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的操作不是很透明,作為當事人只能等待結果,這加劇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公正性的懷疑。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對事故發生的陳述,對事故責任分擔的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對事故的過程進行討論分析,這樣可以盡可能的聽取當事人的有益建議,也可以給當事一個說理的地方,從而使最后的事故認定書能以理服人。如果是重大的交通事故(如重傷一人)以上,可以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聽證會上可以請專家對事故的發生進行分析解剖,對事故責任的分擔進行闡述和建議,并對當事人的所提的問題進行回答。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2.細化交通事故中各部門的分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取證,記錄下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事故現場的客觀事實的記錄者,對于交通事故的相關技術性問題,如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從這一點上來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沒有將事故責任的劃分列入專業性的問題,而是將這個問題交由自己來處理,這是一種類似于即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行為。再加上新的事故認定是不復議也不可訴,更使得這種的事故認定的公正性讓人懷疑。如果能將責任認定的部分從原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中剝離出去,即可以解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愿當被告的意愿,也讓當事人有更多的選擇。也正是因為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就給予了當事人公正的預期,讓當事能充分的感受到司法公正。
3.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引入專家證言和陪審制度。
前面我們已經闡述過,交通事故的認定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人民法院的法官難以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和結果。因此,在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可以聘請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出庭作證。專家可以依據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收集的證據和有關專門機構做出的檢驗、鑒定結論進行分析,作出中立的判斷。同時,專家參加庭審,接受當事各方的質證,對各方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從而在最大程度化解當事人因責任分擔的而起的予盾。 另外,法院可以聘請一些資深的專家擔任陪審員,直接參與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專家陪審員通過庭審以及和當事人及法官的溝通交流,對于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擔作出一個相對客觀公正的判斷。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認定,尤其是責任的認定牽涉到當事各方的利益。目前法律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不可復議也不可訴的規定影響了當事人利益取得的預期。筆者就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處理提出自己的一點意見,僅是初探,以期拋磚引玉。
參考書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李忠信、周曉紅主編,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2.《交警執法疑難案件評析》余凌云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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