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俊然 ]——(2006-3-29) / 已閱9851次
集體企業改制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對策
郭俊然 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目前我國集體企業改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形成“經營者持大股,職工參股”的新的產權模式。對于經營者而言,改制以后其不僅是管理者,而且也是持大股者。經營者在管理、經驗、信息、地位等方面與參股者的職工相比都明顯處于優勢地位。那么如何保護職工的利益,如何防止大股東的專斷和獨裁,是切實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體現。筆者在改制實踐中得出了以下幾條建議,以期能夠對現今集體企業的改制工作提供參考。
一、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業務公開。
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調動職工的改制和參與熱情,讓職工能夠真正選出自己的代表。如此就必須強化監事會的職能,讓職工的代表盡可能充當監事,以強化對經營者和大股東行為的監督。充分發揚民主也體現在在股東會中能夠讓職工選出自己信賴的代表充當經營者。
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币乐拱迪洳僮,大股東的肆意專斷,就必須推行業務公開。推行業務公開就是要讓每一分錢花到明處,讓每一分錢都能夠體現到其應有的價值。那么實踐中就要發揮股東會的決策作用,同時企業改制后的章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業務公開的方式、方法。
有的企業采取每二個月或三個月通報一次企業的經營情況。本階段中公司發生了那些業務,支了多少錢,進了多少帳都應該讓股東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此就能有效地制約經營者的違法亂紀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充分發揮股東會的作用。
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當然,股東會的權力如果能夠充分發揮無疑是對大股東和經營者的最大制約因素。但是在小股東們不能形成多數優勢的時候,股東會的作用就顯得非常有限。
要充分發揮股東會的作用,企業就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建立。公司章程必須明確具體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同時還要讓職工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同時也要了解權利行使的途徑和方法。
三、提其無效行為之訴。
對于公司董事會實施違法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義務時,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行為無效,并有權要求負有責任的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還規定,董事違法以公司資產為股東提供擔保的,還要承擔責令取消擔保、將非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及由公司給予處分等后果。
四、引入強制退股,職業禁入制度。
筆者認為:以上三點對慣于違法亂紀者難以起到預防和威懾作用,因此可以考慮修改現行法律,強制其退出部分或全部股份,以降低其在股東會的作用。這種方式可以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規定,并明確其具體的行使方式和方法。
對于行為情節特別惡劣、嚴重者可以考慮一定期限和范圍的職業禁入。如規定三年或五年,甚至終身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者,同時可對公司企業的性質和范圍再作限定。
如此,通過事前事后、企業內外的各種制約,對于預防和懲治大股東的專斷,保護小股東的利益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