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艷春 ]——(2006-4-5) / 已閱16605次
論“性賄賂”立法
Disuss" bribery to nature " make laws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韓艷春
[摘要]本文著重論述了“性賄賂”犯罪的危害性,懲治“性賄賂”犯罪的立法爭議、立法設想、定罪量刑及特別注意的問題,闡明了應盡快立法懲治“性賄賂”犯罪。
[ summary ] this text stresses and discusses " the nature bribery " guilty harmfulness is punished " the nature bribery " the guilty make laws dispute , make laws tentative plan and measurement of penalty criminated is the problem of especially attention , expounde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that the make laws punishes " the nature bribery " guilty
[關鍵詞]“性賄賂”立法
[ keyword ] " bribery to nature " make laws
[正文]
在當今社會,性賄賂實質上是典型的權色交易,也是一種新型的腐敗現象,令人深惡痛絕。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性賄賂尚無明文規定的治罪條款。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三種形式,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也就是物質性利益。但在實踐中以非物質利益行賄、受賄的現象卻愈來愈烈,特別是權色交易日趨嚴重,由于我國刑法對此無任何規定,因此這一現象成了法律的空檔與死角,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一、性賄賂的危害性
“性賄賂”已成為反腐肅貪的熱點話題,這因為性賄賂的危害十分巨大。目前,權與色已經成了一種交易,因為,隨著商品化的發展和道德觀念的改變,人性中真正意義上的情越來越淡化,有的女性越來越不顧及人格的價值而把自己當成商品。一方面她們在社會上不甘心普通與平凡的生活,又不注重獨立奮斗;一方面為了滿足對金錢的貪欲而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當成男人的附屬品甚至玩弄物。這些女性中有很多一旦做了貪官的情婦,便在貪官犯罪的道路上推波助瀾,助紂為虐。
法律界專家學者指出,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今天,行賄有罪,“性賄賂”更有罪。因為性賄賂不僅是一種性質更為嚴重,手法更為卑劣的賄賂,還是一種危害性更大的賄賂。它可以達到任何財物所達不到的目的,其殺傷力有時會超過財物賄賂。
情婦們知道,貪官要的是她們的色,她們要的是貪官權力后面的種種利益,他們之間的所有關系都是建立在權色交易之上的。情婦們與貪官們臭味相投,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所以才能一拍即合!靶再V賂”就是通過對貪官性本能的挑逗和誘捕,實現性與權力水到渠成的交換。實際上,許多情婦與貪官在“貪”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大貪官成克杰與其情婦李平自1992年勾結在一起,上演了一幕幕權錢交易的“二人轉”。由李平出面與請托人聯系請托事項并收取賄賂款,由成克杰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在承包工程,解決資金,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兩人收受的賄賂均由李平保管。從1992年下半年到1998年間,他們共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4000余萬元。
二、性賄賂立法的爭議
因為性賄賂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將“性賄賂罪”納入《刑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但能否在《刑法》中規定“性賄賂罪”,法律界尚有不同的觀點。
贊同者認為,應盡快立法制裁“性賄賂”。因為將權色交易定為性賄賂罪符合立法本意。1、性賄賂與財物賄賂所侵犯的客體相同。權色交易侵犯的客體與財物賄賂一樣,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權色交易與權錢交易在本質上并無不同。2、性賄賂具有犯罪的實質特征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權色交易比權錢交易的危害更大。因為權色交易策劃于密室,行事于床第,手段隱蔽,不留痕跡,作用持久,且滋生腐敗,使權力變質,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3、懲治性賄賂犯罪不違背刑法的謙抑性。因為性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道德的調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故必須用刑律加以約束。
反對者則認為,性賄賂究竟是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司法實踐會不會有問題,尚有待商榷。1、從現行《刑法》看,賄賂行為的罪與非罪,賄賂罪的量刑輕重,都依賄賂的財物數額大小而定。但是,由于“性賄賂”的賄賂物是無法量化的“性”,如果設立了“性賄賂罪”,如何取證定罪顯然是一個難題。法律從來都是重證據輕口供的,因“性賄賂”的證據難以取得,因此很難定罪。2、“性賄賂罪”操作很難。從一些案件的查處來看,權色交易大多是作為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成分出現的。因此,“性賄賂罪”如果作為單獨罪種存在,還容易發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問題。對于那些犯有貪污、賄賂罪的官員和官員的情人,“性賄賂罪”或許可以成立。但是,對于尚未定為貪污、賄賂罪的官員和官員的情人,“性賄賂罪”又將如何存在?必須承認,一個沒有經濟問題的官員養情人,不能輕易地上升為法律問題,即使官員送的是公款公物,情人如果不知情也不能認定為有罪。
爭議聲中,有人甚至提出用“權力強奸罪”替代“性賄賂罪”。許多權色交易中,女人是被動的,是迫于淫威而就范。即使行為是主動的,也是迫于權勢壓力的主動,在心理上卻是被動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權色交易可以論定為強奸。但是,《刑法》中的“強奸”是指男性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其性交。在性賄賂中,女性為了獲得其利益,雖然心里或許不愿意,但實際上采取了配合男性的“性主動”完成交易。既然沒有真正違背婦女意愿,又怎能定為“強奸”,證據又如何取得?在實際生活中,有許多男性背著妻子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以通奸論處,不負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至多根據新《婚姻法》規定負一定民事責任。
三、特別注意的問題
1、接受賄賂的主體不僅限于男性。性賄賂的主體理應是特殊主體,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限于男性,也應包括女性。雖然現在看的新聞媒介報道的性賄賂均是女性以色相換取男性官員的權力,但現實中也存在男性以色相去換取女性官員的權力,因此,對于主體的理解不能限于男性。
2、對性賄賂治罪不會侵害婦女權益。有的學者指出,對性賄賂定罪量刑是將女性與財物相提并論,有辱女性尊嚴。筆者認為,性賄賂犯罪客體指向的載體并不單指女性的色相,更重要的是,正是基于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和對女性的尊重,避免更多的女性像財物一樣被利用,對性賄賂犯罪的懲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護人們的權益,使人們避免成為權欲交易的犧牲品。
四、在刑法中把“其他非物質利益”作為賄賂罪行為對象的立法設想
懲治腐敗,進行廉政建設,是我們黨和國家目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一項重要任務。完善賄賂罪的刑事立法,是迅速、有效懲處腐敗的有力武器和基本依據。那么如何完善我國刑法中賄賂罪行為對象的規定呢?
我國現行刑法側重于受賄罪的經濟性及可計量性。而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刑法中以及以上列舉的多數國家刑法中規定的賄賂行為對象是基于行為對公務的侵害程度來界定受賄罪的,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此而論,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我國刑法關于賄賂罪的行為對象也應將賄賂行為對象規定為“財物和其他非物質性利益”,這也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旨意的。“其他非物質性利益”同樣可以用作賄賂雙方交易的內容,同樣會危害公務行為的正當性、公正性和廉潔性。而從社會危害程度上看,用“其他非物質性利益”去交換比用財物去交換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更廣泛、危害更大。如果對各種以“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為行為對象的賄賂犯罪不予刑事制裁,而僅作黨紀、政紀處分,一方面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預防該種賄賂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易導致放縱罪犯、縱容犯罪的不利后果。賄賂罪行為對象的客觀變化發展,既給司法機關執法提出了挑戰,也給立法機關提出了應從立法上擴展賄賂范圍的迫切要求。
這樣規定之后可以看出,為“他人謀利益”之中的“利益”與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中的“財物”、“其他非物質性利益”在外延上相吻合,更能體現法律的統一與連貫,以及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五、對性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
雖然定“性賄賂罪”在取證、量刑上存在諸多困難,但我們不能以此為理由而放任性賄賂犯罪蔓延。筆者認為,性賄賂與政府官員的腐敗緊密相聯,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應盡快將“性賄賂罪”列入法律范疇,使打擊性賄賂犯罪有法可依。一、在調查取證上,用更高的技術,更好的偵查手段取得證據。二、在量刑上,應綜合“性賄賂”的方法、手段、情節、社會影響等方面加以考慮:1、當異性行賄人直接以色相賄賂,或受賄人主動提出這種要求而發生的權色交易,應以賄賂行為所導致的社會危害程度作為量刑的主要標準,把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的非法利益大小、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大小及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造成的破壞大小等情況綜合起來考慮,對行賄、受賄者都予以刑事處罰;2、行賄方在各類活動中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并支付相關費用,如經查證屬實,那么向性服務者支付的報酬,也就等于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費用,因此對行賄人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和性行賄罪,受賄者構成受賄罪和性受賄罪,對二者均應數罪并罰。當行賄人支付性服務者有關費用達不到5000元的賄賂罪立案標準時,可作為犯罪的情節在對性賄賂犯罪量刑時予以從重考慮;如果接受方還有其他受賄行為,則應把行賄方支付性服務的費用累計加在受賄的數額里,而后兩罪并罰。
近年來,我國的腐敗問題十分嚴重,幾乎每個貪官都有多名情婦,并用職權為其謀利益。法律不是萬能的,解決“性賄賂”問題不應光靠法律,還需在社會、人性、倫理等方面多研究,共同解決該問題。我們期待著進一步完善法律,并配合社會多方面工作,使“性賄賂”問題得以有法可依并得到合理解決,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惡之花權色交易實錄》載自《方圓》,秦偉,2002年1月
2、《觸目驚心的權色交易——關于“性賄賂”問題的調查報告》載自《工人日報》,李英,2001年1月19日
3、《論性賄賂犯罪的懲治》,孔幸安/黃少斌
4、《刑法中賄賂罪行為對象的立法思考》,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