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33158次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規(guī)定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yè)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lián)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東出資制度與公司資本制度緊密相連,公司資本來源于股東的出資,全體股東出資的總和就是公司的資本總額。沒有嚴格的股東出資制度,就無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資本制度。各國或地區(qū)的公司法都對股東出資的形式、出資比例及出資的價值評估等方面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出資制度。
1、股東出資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實行嚴格的出資形式法定主義,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出資形式外不允許當事人對出資形式作另外的約定。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與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這一規(guī)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不再是以列舉方式規(guī)定固定的幾種具體出資形式,而是規(guī)定了作為公司出資的財產所應具備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的財產都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
根據(jù)新公司的規(guī)定,除了貨幣以外,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可估價性。用于出資的財產不但應具有財產價值,而且這種財產價值必須能夠用貨幣來確定或評估。只有以能夠用貨幣反映其價值的標的作為出資,才能保證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資本額的真實、確定。所以公司法規(guī)定,作為出資的財產必須能夠以貨幣估價。第二,可轉讓性。公司資本不僅是為了公司存續(xù)所用,而且應當對公司的債務起最起碼的擔保作用。因此,股東的出資應當不僅可以由股東交付給公司,為公司經營所用,而且在公司對外清償債務時,可以有效地從公司轉移給公司的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予以有效的財產利用。所以要求作為出資的財產必須可以依法轉讓乃屬當然。由此可見,除了貨幣以外,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都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同時還規(guī)定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是被排除在合法出資形式之外的。換句話說,除了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以外,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還應符合另外一個條件,即沒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
除了上述法律認可的概括的出資形式以外,我國公司法還采取列舉方式對以下出資形式予以了認可:
(1)貨幣出資。貨幣出資是一種最為普遍的方式。成立公司必須要有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投入,因為公司成立初期,并不會立即創(chuàng)造出利潤,而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則必須支付職工的工資、購置有關設備,采購原材料、燃料和能源等物資,這就需要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如果公司的資本中沒有足夠的貨幣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其章程規(guī)定的目標也難以實現(xiàn)。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貨幣出資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能否用借貸資金作為出資。所謂以借貸資金作為出資,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公司為借款人對外借貸,并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二是以股東為借款人對外借貸,并由股東承擔還款責任。就第一種情況而言,公司并未獲得構成資本的凈資產,股東也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所以違反了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這種借貸出資應為法律所禁止。對于第二種情況而言,借貸資金是以股東名義進行的,對公司并不形成負債,而與股東以自有資金出資一樣,股東完全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的條件是通過對外的負債而獲得。對公司而言,股東用于出資的財產來源于何處,是自有還是借貸,并不產生特別的法律問題,只要出資財產本身沒有實物和權利上的瑕疵,其出資就能達到法律的要求和目的。
(2)實物出資。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它是一種有形資產。用于出資的實物首先應具有財產價值,因而才可能進行出資額和資本額的界定。而且出資的實物可以是公司經營所需,也可以與公司的經營使用無關,其允許用于股東出資在于公司可以對其變現(xiàn)支配并實現(xiàn)其財產價值。此種實物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應由股東協(xié)調確定。
(3)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又稱為智慧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工業(yè)產權只包括商標權和專利權。新公司法將出資形式由“工業(yè)產權”修改為“知識產權”,將著作權也納入出資形式的范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出資范圍。
對于知識產權出資,一般而言,只要符合知識產權的條件即可作為股東出資,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對此有特別的要求或限制。例如,對于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根據(j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yè)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顯著改進現(xiàn)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二)能顯著節(jié)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是公司實踐中十分普遍而又重要的出資標的,由中國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權本身的特點所決定,又形成了對土地出資的特殊法律要求。因此,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根據(jù)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只能屬于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其中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則屬于農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權在我國是不能作為出資方式的,但土地使用權依法則可以用來出資。第二,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能夠作為 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 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用的途徑變?yōu)閲型恋,再從國家手里通過土地出讓 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后,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第三,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于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里無償取得,后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 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對外投資。第四,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為,土地使用權經常會背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 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fā)生 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于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 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 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背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后,出資人亦應繼續(xù)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在公司法對上述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形式予以正面認可的情況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則在其條文中,對不能出資的財產形式從反面予以了規(guī)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敝链耍ㄟ^正面規(guī)定與反面規(guī)定的結合,公司法律關于股東出資形式的規(guī)定始形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股東認繳出資以后,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交付出資,才能最終完成出資義務。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由于新公司法實行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因此,其出資義務較原公司法的一次足額繳納義務有所變化。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股東負有的是按章程中規(guī)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的出資義務。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以及出資時間,并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足額繳納了首次出資額以后,應當根據(jù)章程中的規(guī)定按期足額繳納剩余的出資。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完全認繳的全部出資后,股東的出資義務才算履行完畢。
但由不同的出資形式的特點不同所決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是不同的。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最為簡單,只需貨幣的實際交付即可,股東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即視為已經實際交付出資。非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則較為復雜,其中不僅需要實物或無形財產的實際交付,更需要相應的權屬變更。實物的出資是股東將實物所有權轉移給公司,應遵循物權變動的法律原則。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以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則一般以登記為要件。在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都是一種財產權利,被歸為無體財產。這種財產不可能像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tài)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物的交付轉讓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完整有效的權利交付應包括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各種權利都有各自的權屬證明形式,欲實現(xiàn)權利的轉移,首先要根據(jù)各種權利特定的權屬證明形式進行相應的變更。同時,權能的移轉是權利交付另一重要的方面,權能移轉是指權利人享有的各種權利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權屬的變更是法律上的權利交付,權能的移轉是事實上的權利交付,兩者共同構成權利移轉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另外,以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也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jù)公司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對于發(fā)起人、股東的上述行為,應當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股東出資的價值評估
除貨幣出資外,對其他形式的出資都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與貨幣出資不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是以物質或者權利的形態(tài)表現(xiàn)出來的,所以,為了確定它們在出資時所具有的財產價值,就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作價,并對財產進行核實。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值從其自身無法客觀體現(xiàn),而需依賴人的主觀評價,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場,使用不同的方法,會對同一項出資做出不同、甚至差別很大的價值判斷。同時,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值又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除其自身可能發(fā)生的自然增值或貶值、毀損外,因時間、地點和其他外界因素、環(huán)境的變化,也會引起非貨幣出資財產價值的重大變化。但是公司資本卻是通過貨幣量來計算的,因此,非貨幣出資通常要在確定一個具體日期的基礎上由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這些出資的評估必須以客觀、真實、準確為原則,不得進行不符合實際的過高估價或過低估價,以保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此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3、股東出資的比例結構
出資的比例結構,也稱為出資的構成,是指股東出資總額中各種出資所占的比例情況。為保證公司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需要,保證公司資產應有的流通性和變現(xiàn)性,保證公司對外負債的有效清償能力,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比例結構作有明確要求和限制。
對于股東出資比例結構的規(guī)定,我國舊公司法規(guī)定,“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公司法修改之后,對這一條做了修正,明確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很顯然,這個規(guī)定較之于舊法的要求,顯得更加合理化了。因為真正與其他出資形式有著本質區(qū)別的僅僅是貨幣,因此,只需規(guī)定貨幣出資的比例就可以了,而對其他出資形式的限制則是不必要的。并且新法的這一規(guī)定,使非貨幣出資的比例可高達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非常有利于高科技產業(yè)的發(fā)展。
4、驗資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驗資,是依法設立地驗資機構對公司股東出資情況進行檢驗并出具相應證明的行為。通過驗資,可以核實出資人對所提供的出資是否具有合法權利,也可以為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全體股東出資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提供依據(jù)。
驗資必須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進行,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都屬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內容應包括股東出資是否符合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非貨幣出資的評估作價是否公平、合理,貨幣出資是否已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非貨幣出資是否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手續(xù)等。
驗資結束后,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為申請公司注冊的必備文件。驗資證明必須客觀真實、驗資機構或驗資人員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評估驗資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新公司法在舊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有所補充,確認了這些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出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明確規(guī)定,出資違約責任是出資責任的一種,是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于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采取違約救濟手段,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繳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而且,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發(fā)起人在承擔了出資違約責任以后,仍然繼續(xù)承擔著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但新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這一規(guī)定,比較概括,建議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這一內容予以完善,以盡量減少糾紛或者在糾紛出現(xiàn)以后,使其更易于解決。
除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出資違約責任以外,我國公司法還針對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規(guī)定了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即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法律的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保證相對人通過公司章程所了解到的公司注冊資本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從而保障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yè)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lián)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