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28941次
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及股東的權利義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股東會的概念、地位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從法律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股東會是指依法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利機構。對于股東會的法律地位應該從以下三個角度去理解:
1、股東會作為公司的組織機構之一,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這表明了股東會在公司組織機構中的地位。由于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代表著公司資本所有者的權益,因此,其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包括選擇管理者。它在公司組織機構中居于最高的層次,掌握著公司的最高的權力,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這就是公司法對股東會法律地位的界定,并由此決定了股東會與其他組織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2、股東會必須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作為股東行使股東權的法定方式,因此任何一個具有股東資格的人都有權參與股東會,并通過參加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來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因此,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法律機關,股東會必須由全體股東組成,即使是僅持有一股的股東,也有權通過參與股東會表達自己的意思,維護自己的權益。股東無論出資比例大小,都是股東會的組成人員。出資比例高低,只能影響表決權的大小,不影響以股東身份參加股東會。
3、股東會是法律規定的必須依法設立的公司組織機構。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有時會做出比較靈活的規定,如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會為法律規定的必設機構。
(二)股東會會議的種類、職權、召集方式、議事規則及決議形成
1、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由于股東會是由人數眾多的全體股東組成,但股東會作為組織機構又必須形成自己統一的意志,所以股東會只能采取會議的方式來形成決議。股東會的會議方式一般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類。
定期會議,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必須召開的、主要討論決定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例行重大事務的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是指在正常召開會議的時間之外由于法定事項的出現而召開的會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因此,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一般是針對公司的重要事項。股東會有法定職權和章程職權兩類,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除法定職權以外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可以行使下列法定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同時該條第(十一)項肯定了公司股東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股東會的召集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此外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見,新公司法關于股東會召集程序的規定已經相當完善,總體上來說,彌補了以前立法的不足,加強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關于股東會會議召集時間,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于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時間召集,對于臨時會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召集會議的具體時間。
為了提高股東會會議的效率和股東的出席率,也為了防止董事會或控股股東在股東會上利用突襲手段控制股東會決議,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及決議形成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對股東會的議事規則、表決方式等進行了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兩個法律條文肯定了股東表決權、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協議安排,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精神。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召開股東會議的方式做出決議,另一種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加的規定,當股東對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即可。這是法律對股東會書面決議的認可,是出于對公司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股東會的決議均采用多數決原則,即決議須由出席股東會的代表表決權多數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對于一般事項的決議,經出席會議的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為有效,但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附:北京X X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北京X X有限公司
() 字第 號
年 月 日,在延安東路 號 有限公司,召開 年第x次股東會會議,公司股東應到m人,實到n人,符合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股東會要求,股東會對以下議題進行了討論、研究:
會議議題:關于 事宜。
大家一致認為: 受讓了股東 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接受他為公司股東,對本公司發展更為有利。
因此,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做出如下決議:
(1)同意 受讓股東 持有的本公司45%股份;即日起接受 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 %的股份。
(2)一致通過公司章程新修正案。
(3)全體股東共同選舉 任執行董事, 任執行監事。
特此決議。
參加會議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關于股東的權利問題,上一章已有詳細介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權利方面,與股份公司股東大體相同。如在自益權方面,有利益分配請求權(相當于股份公司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等。在共益權方面,有出席股東會并進行表決的權利、代表公司向董事起訴權、股東會召集請求權;對董事違法行為的停止請求權等等。所以,對股東權利問題此處不再贅述,著重介紹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問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無論是設立公司的原始股東,還是在公司成立后,因轉讓、繼承等原因新加入的繼受股東,其股東資格的取得都是以承認公司章程內容,愿意接受章程約束為前提的。(2)及時、足額認繳出資,并承擔出資填補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按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比例進行出資,并對非貨幣出資進行合法驗資。這是公司股東最基本的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其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3)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資本是公司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基礎,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一般不得減少。因此,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真實,從而保障交易安全,穩定交易秩序的法律基礎。(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股東可以轉讓出資,但必須依法進行。關于股東轉讓出資問題的詳細規定及具體操作,下文將有詳述,此處不贅。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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