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35604次
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稅后利潤的分配是公司財務會計管理的重要內容,它關系到公司、股東、債權人、公司職工和國家等不同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這些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互相沖突。因此,稅后利潤的分配制度應當能夠平衡這些利益沖突,保障各方的利益。我國公司法對可供分配的利潤范圍、分配原則、分配順序等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為保護上述主體利益而對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
一、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及分配順序
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公司利潤是公司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營業利潤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期間費用和各種流轉稅及附加稅費的余額。投資凈收益是公司對外投資收入減去投資損失后的余額。營業外收支凈額是指與公司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后的余額。公司稅后利潤則是指公司當年利潤減除應納所得稅的余額。
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由于涉及到股東、債權人、職工、社會等各個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為維護社會秩序,充分發揮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的優越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沖突,各國公司法均對其分配原則和分配順序予以了嚴格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決定了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必須從全局出發,照顧各方利益關系。這既是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基本出發點。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則。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的前提條件。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財產基礎及其信用能力。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同股同權、同股權利不僅是公開發行股份時應遵循的原則,也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應遵守的原則之一。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這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的,這與前文提到的新法關于公司股份回購的修改相配合。
至于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根據該條規定可知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為:(1)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2)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4)支付股利。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修訂了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不再強制要求提取法定公益金。這是因為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賬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造成了資金的閑置和浪費。并且強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要求,也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不符合加入WTO之后的經濟形式的要求。因此,綜合以上幾種因素的考慮,新公司法廢除了這一強制性要求。另外在股利的分配方面,新公司法也做出了調整,認可紅利分配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同,在利潤分配上給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權,即增加了按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進行利潤分配的例外規定。
二、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又稱儲備金,是公司為鞏固公司財產基礎,增強公司信用,彌補意外虧損,擴大業務規模等目的,而于資本額外所保留的一部分金額。公積金的建立對公司的存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國公司法幾乎都規定了公積金制度,表現了國家對經濟組織活動的積極干預,通過維持公司的存在和發展,進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積金有兩種: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又稱強制公積金,是公司法規定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對于法定公積金,公司既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取消,也不得削減其法定比例。因法定公積金的來源不同,其又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是按照法定比例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或資產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是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對資本公積金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一般說來,公司接受的贈與、公司資產增值所得的財產價額、處置公司資產所得的收入等均屬于資本公積金的來源。法定公積金有專門的用途,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用途:
(1)彌補虧損。公司出現虧損直接影響到公司資本的充實、公司的穩定發展以及公司股東、債權人權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國有關立法歷來強調“虧損必彌補”。但是,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這是因為資本公積金不同于盈余公積金,其來源是公司股票發行的溢價款等,而非公司利潤,因此從理論上講不能用于彌補虧損是正確的。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公司要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必須增加投資。在不可能增加注冊資本的情況下,可用公積金追加投資。
(3)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用公積金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既壯大了公司的實力,又無需股東個人追加投資,于公司、于股東都有利。但如果將法定公積金全部轉為資本,則有違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數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意公積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積金之外,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由于并非法律強制規定要求提取的,因此對其提取比例、用途等公司法均未做出規定,而是交由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做出明確規定。
三、股利及其分配
所謂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規定,按期以一定的數額和方式分配給股東的利潤。股利可以區分為股息和紅利,股息是股東定期從公司取得的固定比率的利潤,紅利是股息分配后仍有盈余而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潤。
在股利分配的規定上,一般貫徹“無盈不分”的原則,即公司當年無盈利時,原則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則,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新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的自治權,允許股利分配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同,認可股東之間的協議安排。關于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形式。現金股利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股票股利則具有一些現金股利無可比擬的優點:(1)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現金分配股利而導致公司支付能力下降、財務風險加大的缺點;(2)當公司現金緊缺時,發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穩定股利的作用,從而維護公司的市場形象;(3)股票股利可避免發放后再籌集資本所發生的籌資費用;(4)股票股利可增加公司股票的發行量和流動性,從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另一方面,這種分配方式會被認為是公司現金短缺的象征,有可能導致公司股票價格下跌。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