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7392次
公司經理的地位、職權及其任職資格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經理的法律地位、職權
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組織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同,經理并非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董事會聘任產生的,它是董事會領導下的具體執行部門,更直接地參與和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在決議形成方面,經理與其他公司機關也有所不同,它不是會議形式的機關,其行為不需要通過會議以多數原則形成意志和決議,而是以擔任總經理的高級管理者的最終意志為準,雖然公司也設副總經理,但其只是由總經理提名協助其工作的人員。
我國公司法第五十條對經理的職權做出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從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修改了舊法把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作為必設機構的規定,新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也可以不設經理,由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規模和具體情況而定。經理作為公司的組織機構之一,屬于公司的雇員,公司章程有權對經理的職權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規定,因此新法還認可了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的自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