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9466次
李獻麗訴卓小勤股權糾紛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 李獻麗,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信息產業部辦公廳文獻部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區塔院迎春園11號樓102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 王麗,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城建中西醫結合醫院護士,住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路19號4樓1門3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卓小勤,男,1956年6月8日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教師,住北京市海淀區明光北里16號樓1門301號。
1995年7月12日,卓小勤、李獻麗、王麗、龔執中簽訂出資合同,約定四人共同出資開辦北京伊士波美容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伊士波公司),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是美容、整形等,注冊資金30萬元,其中李獻麗出資12萬元,龔執中出資8萬元,王麗出資5萬元,卓小勤出資5萬元。出資合同規定了公司終止后,出資人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等權力及按期繳納所認購的出資等義務。同時約定公司營業期限為20年,規定了公司終止的事由、組織管理體制、財務管理、利潤分配及違約責任等。同年8月11日,卓小勤、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定了李獻麗、王麗、卓小勤、龔執中的股東資格及其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規定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解散等事項,須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并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規定了股東的權力和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財務、利潤分配、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年,伊士波公司注冊成立。1998年2月22日,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召開臨時股東會,并簽署股東會決議,三人一致同意決定終止經營,解散公司,由李獻麗、龔執中、王麗共同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1998年4月28日,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共同簽署了伊士波公司的附有財產清單的清算報告,決定按出資比例,向公司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卓小勤應得財產為人民幣72058.9元。1998年5月23日,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并簽署了清算報告的確認書,一致通過了清算組所做的清算報告。1998年6月2日,伊士波公司被工商局注銷,并辦理了注銷公告。1998年8月9日,卓小勤的父親收到通知,讓卓小勤于1998年8月8日至次日到原伊士波公司地址領取剩余資產,但卓小勤始終未得到該財產。經詢問,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均承認,應分配給卓小勤的剩余財產,經其三人一致同意,放置在原伊士波公司住所地,至今未給付卓小勤。一審時,卓小勤稱龔執中雖為股東,但未實際參與經營,故不對其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及答辯】
一審判決做出后,上訴人李獻麗、王麗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卓小勤作為董事、經理在擔任我公司職務期間,私自出資成立了與我公司擁有相同經營范圍的“北京醫通聯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董事會依法決定給予其賠償伊士波公司3萬元的處罰;二、卓小勤私自搶走公司財產,給公司股東造成117086元的損失,應從卓小勤的給付款中扣除;三、龔執中是必要的訴訟參加人,一審法院未追加龔執中作為訴訟參加人進人本案,被告主體缺項,損害了兩訴訟人的利益;四、一審法院在訴訟人舉證及準備反訴期間,倉促下判,使我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卓小勤服從原審法院判決,其主要答辯理由是:一、否認上訴人李獻麗、王麗提出的第一、二項上訴理由及事實;二、龔執中未實際參與經營,所以不對其提起訴訟;三、訴訟人在一審時未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及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卓小勤、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共同簽訂伊士波公司章程,依法出資成立伊士波公司,依法取得該公司的股東資格。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召開股東會并簽署的決定解散公司、組成清算組、形成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屬有效,對全體股東均有效力。公司財產經過清算,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的財產轉為股東的財產,股東對其享有所有權,故卓小勤依據清算報告主張自己應得的財產,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李獻麗、王麗、龔執中作為清算組成員,未履行職責,將卓小勤應分得的財產予以支付,共同侵犯了卓小勤的財產權力,故應承擔連帶責任,現卓小勤未對龔執中提起訴訟,李獻麗、王麗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李獻麗、王麗以卓小勤擅自搶奪伊士波公司財產為由,拒絕支付其應得財產,因其未提供有效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判決:李獻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卓小勤72058.9元。王麗對李獻麗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卓小勤、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共同簽訂出資合同,制定伊士波公司章程,依法登記成立伊士波公司,并取得該公司的股東資格。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召開臨時股東會,簽署決定解散伊士波公司的決議,并組成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制作了清算報告,簽署了清算報告的確認書,上述行為均符合出資合同、伊士波公司章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屬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財產經過清算,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故卓小勤依據清算報告主張自己應得的財產,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李獻麗、王麗、龔執中作為清算組成員,不履行職責,未將卓小勤應分得的財產予以支付,共同侵犯了卓小勤的財產所有權,故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因連帶責任而產生的連帶債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履行債之一部或全部,現卓小勤僅對李獻麗、王麗提起訴訟,而未起訴龔執中,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故上訴人李獻麗、王麗提出的應追加龔執中為共同訴訟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李獻麗、王麗提出的關于卓小勤作為董事、經理在擔任伊士波公司職務期間,私自出資成立了與該公司擁有相同經營范圍的“北京醫通聯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及卓小勤私自搶走公司財產,給公司股東造成117086元的損失,應從卓小勤的給付款中扣除的上訴理由,與本案無關,上訴人可另行處理。綜上,上訴人李獻麗、王麗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處理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律師點評】
本案要討論的公司法律實務主要是公司解散清算的有關問題。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很多種,其中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是其中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李獻麗、王麗、龔執中召開臨時股東會,簽署決定解散伊士波公司的決議,并組成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簽署清算報告的確認書等行為是完全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的。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予以分配。本案中,公司財產經過清算,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尚有剩余財產,因此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予以分配,所以卓小勤依據清算報告主張自己應得的財產,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李獻麗、王麗、龔執中作為清算組成員,不履行職責,未將卓小勤應分得的財產予以支付,共同侵犯了卓小勤的財產所有權,故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本案上訴人李獻麗、王麗提出的關于卓小勤作為董事、經理在擔任伊士波公司職務期間,私自出資成立了與該公司擁有相同經營范圍的“北京醫通聯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及卓小勤私自搶走公司財產,給公司股東造成117086元的損失,應從卓小勤的給付款中扣除的上訴理由,應屬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及侵犯公司財產的行為,公司股東完全有權對其提起訴訟,但應另案處理,不能作為對本案的抗辯理由。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