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1545次
強制收購廣東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頂其債務執行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房地產經營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清揚路。
法定代表人:陸鎖寶,該公司經理。
申請執行人:上海浦東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南路。
法定代表人:張哲,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江蘇省無錫新江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通揚路。
法定代表人:張少杰,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廣東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中建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博,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房地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南長公司)、上海浦東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東公司)和被告廣東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蘇省無錫新江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江南公司)的股東。在新江南公司8000萬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萬元的股份,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東;南長公司持有1450萬元股份,浦東公司持有400萬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東占有。恒通公司派張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并由張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為新江南公司總經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簽訂了一份《債權債務處理協議書》,確認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萬元。恒通公司以其在深圳上水徑工業區的第13號廠房,第9號、第10號、第12號宿舍樓等共計17897.04平方米的房產,作價40352784元給新江南公司沖抵債務,房產與債務沖抵后的余額642784元,作為房產過戶費用。
協議簽訂后,因第13號廠房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恒通公司將其他房產過戶給第三人新江南公司。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第二屆四次董事會決議:責成經營班子對恒通公司抵債的房產組織評估。評估后如價值縮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權沖抵。新江南公司委托無錫恒茂房地產中介評估行(以下簡稱恒茂行)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恒通公司的抵債房產,價值為2516.88萬元。據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東認為:恒通公司利用擔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優勢地位,將評估價值僅為2516.88萬元的房產,作價4035萬余元給新江南公司抵債,損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們的利益,遂決定起訴恒通公司侵權。但由于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東,新江南公司無法在董事會上形成起訴恒通公司的決議,非控股股東遂委托南長公司、浦東公司作為他們的代表,對恒通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期間,恒通公司對恒茂行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宏廈房地產交易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廈公司)重新評估。宏廈公司以1998年8月20日(即恒通公司與新江南公司簽訂協議之日)的基準價進行了評估。扣除已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封并已執行給他人所有的房產,其余恒通公司給新江南公司抵債的房產,評估價為119.74萬元。此次的評估費用19800元, 由南長公司、浦東公司墊付。
【法院審理及判決】
案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恒通公司給第三人新江南公司抵債的房產,實際價值僅為1119.74萬元,根本不能抵償其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萬元債務。恒通公司利用自己在新江南公司的控股地位,用以物抵債、低值高估的方法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給新江南公司造成2851.26萬元的損失,侵害了新江南公司以及其他非控股股東的權益。恒通公司與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簽訂的債權債務處理協議,其中有關恒通公司以房產作價抵償新江南公司債務的條款,違背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恒通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給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據此判決:
一、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第三人新江南公司2851.26萬元及利息(自1998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南長公司和浦東公司墊付的房產評估費19800元。
案件受理費152573元、財產保全費125000元,合計277573元,由被告恒通公司負擔。
恒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因該公司未按期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效力。
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恒通公司沒有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2000年11月10日,原告南長公司、浦東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接到執行申請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向被執行人恒通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中了解到,除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以外,恒通公司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遂于2001年1月16日查封了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萬股新江南公司股份,并委托無錫普信會計師事務所對該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每股凈資產約為0.92元。
2001年4月16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無錫華東拍賣行有限公司拍賣查封的4000萬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拍賣未成交,該股份也無法變賣。
至此,被執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請執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所欠新江南公司以及新江南公司非控股股東墊付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已達36426331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被執行人恒通公司所欠主要是申請執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債務,而現在執行回來的只是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萬股新江南公司股份,該股份目前無法拍賣和變賣,只有由新江南公司收回以抵頂恒通公司欠其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收購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購公司的股票。新江南公司如果收購了恒通公司所持的股份,恒通公司在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才能注銷,新江南公司的資本也必然會減少,從而符合了法律對收購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但是要作到這一步,必須經新江南公司的股東大會同意授權。恒通公司至今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東,新江南公司無法在股東大會上作出這樣的決議。為維護法律的尊嚴,規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護股份公司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制裁股份公司內部發生的侵權行為,只能由人民法院強制新江南公司收購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4月28日裁定:
以新江南公司對恒通公司享有的36426331元債權作為收購款,強制收購恒通公司持有的39593838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收購后,新江南公司依法相應減少其注冊資本并注銷股份。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請執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債務已清償。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也相應地由4400萬股減為4576162股。新江南公司注銷股份的法律手續已辦理完畢,并已召開了新一屆的股東大會,選舉、組成了新的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目前,新江南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到的公司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司股份收購和注冊資本減少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由此可見,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法定情形。但旨在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公司股票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新法的這一規定與股東大會的職權相吻合,也有利于保證減資的依法進行。本案中,新江南公司因債權實現而依法回收本公司股份4000萬股,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可以為實現債權而回購本公司股份,但新江南公司收購了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后,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這樣新江南公司的資本也必然會減少,從而符合了法律對收購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不過因減少資本而回購股份的,必須經新江南公司的股東大會同意授權。又由于恒通公司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東,新江南公司無法在股東大會上作出這樣的決議。所以本案最后裁決由人民法院強制新江南公司收購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實屬一個突破和革新性的判決,反映了我國司法裁判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司法裁判的靈活性和主動性日益增強。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