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7782次
公司債的轉讓和上市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轉讓場所
流通性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特征,債券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當然也具有流通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司債券可以轉讓……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由此可見,新法不僅肯定了債券的流通性,而且取消了債券轉讓場所的限制,只是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法律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所謂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在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場所指證券交易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網點等場所。
二、轉讓方式
公司債的轉讓方式,依其為記名公司債還是無記名公司債而有所不同,前文已有論述。記名公司債的債券為記名有價證券,其轉讓通常須依背書方式進行,即由轉讓人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經轉讓人簽章后,交付受讓人,從而完成公司債的轉讓。無記名公司債的債券為無記名有價證券,其轉讓方式相對簡單,一般僅依單純交付即可完成轉讓。無記名公司債的交付轉讓,亦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依規定的交易程序進行。
三、轉讓價格
公司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也就是說,公司債券的轉讓一般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由債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決定。因此,一般通過協議轉讓債券的,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自由約定。債券轉讓價格隨行就市、自由協商,是債券市場生存的必需因素,也是促進債券市場繁榮的根本保證。但是對于法律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采取集中競價的方式轉讓。
四、公司債券上市的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 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公司有上述 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或者有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