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3115次
公司的名稱、住所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公司的名稱
公司的名稱即公司的名字,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以相互區別的固定稱呼,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標志,它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是公司設立、登記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根據各國法律規定,任何公司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以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由于公司名稱對社會經濟生活關系甚大,為了保障公司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都對公司名稱做出了相應規定。下面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法上的公司名稱制度予以概括:
1、公司名稱的選定
各國對公司名稱的選定主要采用三種原則, 一種是“真實主義”原則,即法律限定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實際情況相符;一種是“自由主義”原則,即法律原則上對公司名稱的選擇不加限制;另一種是“折中主義”原則,即法律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名稱應真實反映公司的營業部類、經營范圍等,但是在轉讓、繼承時可不改變原主姓名。在現代各國,對公司名稱的選定不加任何限制是罕見的,即使在采用自由主義原則的國家,其法律也有禁用商號的規定。多數國家規定,公司名稱作為絕對記載事項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名稱的確定還須經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查,作為公司登記的必要事項予以登記。有些國家還規定,公司名稱在獲準前須進行公告,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我國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這一規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應反映公司營業部類,表明了我國公司立法采取的是公司名稱真實原則。除此之外,公司名稱還必須依照2005年12月1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名稱核準和登記手續,并須嚴格符合199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并經2004年重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這三部法規是我國公司名稱登記管理的主要依據。具體說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名稱的構成及確定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公司名稱的構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公司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一是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二是具體名稱(商號、字號)。這是公司名稱中唯一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的內容,也是公司名稱的核心內容,是其區別于其他民事主體的特定化的標記。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三是公司的行業特點或營業種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四是公司的組織形式。凡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形態的不同,對內對外所負的責任也不同,所以各國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都有類似規定。公司名稱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構成,如北京市億天恒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即是典型的由四段內容構成的公司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不僅從正面規定了企業名稱的選定與構成規則,而且從反面規定了企業名稱中禁止使用的內容和文字。公司名稱中禁止使用的內容和文字有: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外國國家名稱、國家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有些內容和文字是不能在名稱中隨便使用的,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后才能使用。如,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具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字,等等。
公司名稱使用的文字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公司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公司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2)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包括公司在內的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所謂“近似”,是指在字音、字形或字義方面非常接近;字號相同,組織形式略有差別。如確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3)使用已終止企業的名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年限。申請登記注冊的公司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2、公司名稱的核準和登記
我國法律對公司名稱實行強制注冊制,即公司名稱權的取得以設立登記為要件;公司名稱變更,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并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資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除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以外的其他公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的登記工作。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公司名稱經登記之后由登記機關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公司變更確需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制度
我國對公司名稱的登記管理實行預先核準制度,所有的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以前,都必須首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實行這一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申請人辦理各種前置手續,二是賦予了申請人一種名稱登記優先權。被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給予6個月的保留期,但在該保留期內,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由于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時,公司尚未成立,因此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只能是設立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對此,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予以了明確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提交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對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公司登記機關收到上述文件之后,予以核準的,發給《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但該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4、公司名稱的效力
公司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即依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公司獲得名稱使用權。公司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應當指出的是,公司對其名稱的使用既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律課以公司的義務,在一定的情形和場合下,公司必須使用其經登記核準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并且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2)具有排他的和禁止仿冒的效力。各國法律均賦予公司名稱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其他公司名稱不得與本公司名稱相重復或相近似,這是保護工業產權、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商業欺詐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企業的名稱不得與其登記機關轄區內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相似,否則構成侵權。
(3)公司可以依法轉讓其名稱。公司名稱是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因此,公司名稱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具有財產價值,所以可以進行有償轉讓。但公司名稱可否單獨轉讓?各國規定不一。從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企業名稱是不允許單獨轉讓的,但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報原登記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名稱,以維護企業名稱的排他性。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確認的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公司住所的確定在公司法上有著重要意義,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法人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應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確定公司的住所地,對于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第二,可以據此確定法律文書或其他函件的送達處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對公司來說,無論是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還是留置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因此,確立了公司的住所地,有利于法院或者其他組織與公司取得及時、迅速的聯系,為公司或者其他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三,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說,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因此,確定了公司的住所,對于對方當事人來說,也就等于為自己確定了債務人的履行地。第四,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確認適用準據法的依據之一,從而有助于法律沖突的及時解決。
但是對于公司住所的確定方式,各國或地區的做法確不盡一致,大致有以下三種方式:一是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登記時的常設管理機關所在地為住所;二是營業中心主義,即以公司的業務執行地為住所;三是由公司的章程來確定公司的住所。我國《公司法》第十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一致,即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指決定和處理公司事務的機構所在地,也是管轄全部組織的中樞機構。
同公司名稱一樣,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也是公司注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公司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人。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區內。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