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8735次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訴廣東萬家樂集團公司等保函墊款合同糾紛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簡介】
上訴人:廣東萬家樂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1997年6月20日,中國銀行順德支行(下稱順德中行)與廣東萬家樂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萬家樂集團)簽訂一份《保函墊款合同》,約定萬家樂集團為其下屬企業廣東珠江制冷設備廠向順德中行申請支付139萬美元的墊款,年利率12%,從1997年6月21日起計息;萬家樂集團保證于1999年5月前還清本息。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家樂股份公司)以保證人身份在該合同上蓋章,并于同日向順德中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的擔保書》,承諾對上述墊款本金139萬美元及利息、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順德中行為萬家樂集團墊付了139萬美元。1999年5月17日,順德中行致函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要求于同年5月20日前清償上述墊款本息。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分別在該函上蓋章確認。貸款期限屆滿后,經順德中行多次催收,萬家樂集團一直不能按期還款,萬家樂股份公司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00年6月16日,順德中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簡稱東方資產公司),并于同年6月29日以公證方式通過廣州市速遞公司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了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2002年1月29日,東方資產公司在《南方日報》C2版上就上述債權向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進行了公告催收。同年2月28日,萬家樂股份公司向順德中行出具一份《擔保確認函》,對上述擔保行為予以確認。但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后仍未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尚欠東方資產公司為其墊付的款項本金139萬美元及相應的利息。2002年8月27日,東方資產公司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萬家樂集團償還本金139萬美元及利息728199.90美元(暫計至2002年8月26日止);萬家樂股份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承擔。
1996年至1998年期間,萬家樂股份公司在《證券時報》上公告其年度報告,披露了萬家樂集團是萬家樂股份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
順德中行、東方資產公司均系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外匯借貸經營權。
【法院審理及判決】
佛山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保函墊款合同糾紛。順德中行與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簽訂的《保函墊款合同》,除利率條款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上浮幅度無效外,其余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萬家樂集團在期限屆滿后經順德中行催收仍未還款,負有違約責任,應依法向順德中行償還借款本息。原債權人順德中行于1999年5月17日致函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要求在同年5月20日前清償上述墊款本息,而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分別在該函上蓋章確認。順德中行于2000年6月16日將上述合同的權利全部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并于同年6月19日以公證方式通過廣州市速遞公司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了債務人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東方資產公司于2002年1月29日在全國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催收債權公告,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東方資產公司于同年8月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法定兩年訴訟時效。因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了法律效力,東方資產公司已依法取得順德中行的上述債權,萬家樂集團應直接向東方資產公司清償上述保函墊款合同項下的墊款本息。萬家樂股份公司在訂有保證條款的《保函墊款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蓋章,并向順德中行出具了《不可撤銷的擔保函》,保證合同已成立。但因萬家樂集團是萬家樂股份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萬家樂股份公司為其股東萬家樂集團債務提供保證,違反了《公司法》第60條“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保證合同無效。萬家樂股份公司明知萬家樂集團是其股東仍然為之提供擔保,對擔保合同的無效顯然負有過錯,依法應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順德中行雖然也可以知道萬家樂集團是萬家樂股份公司的股東這一事實,但其對造成擔保合同無效并無過錯,其將其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并已通知了保證人萬家樂股份公司,故萬家樂股份公司應依法向東方資產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證人萬家樂股份公司因無效擔保合同向東方資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萬家樂集團追償。遂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第88條、第90條、第106條、第108條、第112條,《公司法》第6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解釋》第4條、第7條、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第10條之規定,判決:萬家樂集團支付東方資產公司墊款本金139萬美元及相應利息;萬家樂股份公司對萬家樂集團上述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萬家樂集團負擔,萬家樂股份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萬家樂股份公司不服,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順德中行與萬家樂集團、萬家樂股份公司簽訂的《保函墊款合同》,除利率條款應確認無效,以及萬家樂股份公司為其股東萬家樂集團提供保證的條款和作為合同附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函》,因違反我國《公司法》第60條“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規定也應確認無效外,其余條款內容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應確認有效。萬家樂集團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向順德中行償還借款本息。東方資產公司已依法取得順德中行的債權,萬家樂集團應向東方資產公司清償上述借款的本息。萬家樂股份公司為其股東萬家樂集團提供擔保致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存在過錯,順德中行作為原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知道萬家樂股份公司、萬家樂集團之間的股東投資關系,仍接受萬家樂股份公司提供的保證,順德中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亦有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規定,萬家樂股份公司應就萬家樂集團不能清償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萬家樂股份公司因無效擔保合同向東方資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萬家樂集團追償。綜上,萬家樂股份公司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為股份公司為其股東債務提供擔保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司可否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法律問題。由于舊公司法第六十條的含糊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歷來存有很大爭議,不知法律到底是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向股東提供擔保,還是僅限制董事、經理在沒有授權情況下向股東擔保?這次公司法修改之后,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公司法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法定程序,其實也就是準許了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從新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雖然允許了公司向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卻規定了嚴格的法定程序:其一,嚴格限定了擔保的批準機構只能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一般情況下,公司章程可以根據經營的需要,將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策權授予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為他人提供擔保數額較大的,可以授權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數額較小的,可以授權由董事會作出決議。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其二,在股東(大)會對于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作出決議時,該關聯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回避表決。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大會決議的公正性,避免表決事項所涉及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以公司決議的方式謀求與公司利益不符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違反這一規定,強行表決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決議無效之訴。不過股東(大)會就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表決時,采用的是普通決議方式,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其三,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還要滿足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除此之外,考慮到上市公司高度的開放性,這條的修改并不影響中國證監會通過部門規章限制上市公司對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的行為。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