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0948次
新公司法: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上文已經提到,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總是與股東權聯系在一起的,關于二者權利的性質及界定,理論界一直是眾說紛紜,爭執不下。關于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概括起來主要有:所有權說、經營權說、綜合權利說、懷疑說等,各種理論自有優缺,在此筆者不愿作以評論。
其實在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上之所以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與分歧,主要是因為我國國有公司財產的存在,這一獨特的財產性質也導致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認識上的差異。實際上,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更注重公司權利的實質內容,如對經理的具體權力、董事的權利與義務、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等,強調的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以期在這種制約中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對于抽象的權利的性質這種問題這并不十分感興趣。正如著名產權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講中曾說的,有沒有產權,或稱之為什么名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經我同意隨便進來,我就可以打死你。這才是最重要的。
但不管怎樣,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內容無疑應當包括公司對股東投資構成的公司財產享有永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是其具備法人資格的集中體現,也是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和保證。公司的這種法人財產權只能由公司本身依法獨立享有并行使,并不受其他股東或者個人意志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