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9581次
律師如何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辯護?
如何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總之,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 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說明 ]
一、本罪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而設立的一個罪名,這次《刑法》修訂確立了本罪。關于罪名,原有爭論,主要有三種稱謂:非法所得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擁有非法財產罪。據現《刑法》的條文原旨,現定名為本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 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合法性。這是我國刑法上少數幾個查不清具體犯罪情況而推定其為犯罪的規定之一。因此,在認定時應當慎重從事。本罪雖說是“推定罪”,并且被告人負舉證責任,但這決不等于說司法機關在不經調查和取證的情況下,即可治人以罪。相反,偵查機關應盡力查清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部分是怎樣取得的,如能查清其財產是以某種犯罪手段取得的,即應確定相應的罪名予以懲處。只有確實無法查清時,才能按本罪進行懲處。
三、構成本罪的條件之一是“差額巨大”。目前,“差額巨大”的定罪數額標準還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準從1%3 年解釋的5萬元,提高到現在的30萬元以上,可以參照。我們認為其定罪數額標準不宜過低,根據近年經濟發展狀況,在經濟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亦應有所區別。以是否明顯超出其應有收入來進行分析。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師在從事刑事辯護的實踐工作的同時,積極進行法律業務理論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學術成果:編寫《刑事辯護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碩士畢業論文《共同侵權十論》被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收錄(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編著《企業并購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副主編);編著《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2004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編);應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的邀請,參與該社高等學校教材《法律基礎》的編寫工作(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參編);先后在國內權威的《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論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