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9662次
律師如何為聚眾淫亂罪辯護?
如何為聚眾淫亂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傊,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聚眾淫亂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聚眾淫亂罪,指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參加,集體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構成本罪的限于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論處。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說明]
一、本罪系從原“流氓罪”分解而來。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風尚。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構成,但只對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處刑。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師在從事刑事辯護的實踐工作的同時,積極進行法律業務理論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學術成果:編寫《刑事辯護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碩士畢業論文《共同侵權十論》被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收錄(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編著《企業并購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副主編);編著《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2004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編);應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的邀請,參與該社高等學校教材《法律基礎》的編寫工作(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參編);先后在國內權威的《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論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