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2735次
律師如何為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辯護
如何為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jù)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guī)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guī)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jù)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jīng)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jù)和事實理由。總之,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和決定]:
《證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yè)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 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fā)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 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
二、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于擾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六、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 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規(gu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 期貨經(jīng)紀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期貨經(jīng)紀業(yè)務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guī)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二)未經(jīng)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fā)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五)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內的;
(六)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七)有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的。期貨經(jīng)紀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并且傳播影響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比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 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管理制度,擾亂證券市場,同時還會侵害守法投資者的經(jīng)濟利益n
四、本罪為結果犯,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五、要正確區(qū)分“故意編造”和“預測失誤”的界限,不可客觀歸罪。主要看主觀有無明知不實而故意進行編造。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jīng)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lián)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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