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6-4-15) / 已閱122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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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屬變更案例評析
作者:宋飛(網絡游魂) 本文原載葵花法律論壇
1994年10月,某外國一家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在某市興辦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1995年1月,在某市一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會上,獲取某市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隨后進行房地產開發,于1996年3月在該地塊上建起商住樓一座,共8層。其中,最底一層承租給某國有商場二至五層賣給七家公司商住,六至八層留作自用。后以此自用的三層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但因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某銀行申請法院變賣該三層房地產,后該三層由另外四家公司購買。
問:該外商獨資企業自獲取該地塊使用權,至商住樓六至八層變賣,按照房地產法的規定,應辦理哪些房地產權屬變更手續?
答:1.獲取該地塊使用權,應向市土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市土管部門核實,由市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2.在該地塊上建起商住房,應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市房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市房管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3.將樓房二至五層賣給七家公司商住,應向市房管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用權證書向市土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市土管部門核實,由市政府更換或更改房屋所有權證書.
4.將自用的六至八層作抵押向銀行貸款,企業應與銀行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抵押合同,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六至八層被變賣后,企業應按照房地產變更登記的程序,持法院判決文書為購買方的四家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
點評:房地產權屬變更一向是一項讓購房者和開發商頭疼的事情。以上這個案例雖然舊了一點,希望能給想弄清登記程序的人們指點迷津。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格老秀斯法學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憲法定義新論》、《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與勞動法競業禁止原則之比較》、《試論公司監事制度》;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