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舟 ]——(2006-4-24) / 已閱17676次
2、增資或增發股份對價的支付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延續了上述規定的精神,其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投資者應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增發股份對價支付委作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對增資和增發股份對價支付均。沒有規定。學者們認為關于增發股份的對價支付可以參考增資對價支付規定,因為增資和增發股份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公司形式不同而已。
3、資產并購中對價的支付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境內企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并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外國投資者以貨幣(或主要以貨幣出資)設立以資產并購為目的的外商投資企業,由該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
在第一種方式中,包括兩個支付時點,一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由外國投資者向境內企業支付對價的時點;二是外國投資者以購買的境內企業的資產出資到外商投資企業的時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將該兩個時點聯系在一起并做出規定,具體可分別參見規定第九條規定和第十一條規定。
在第二種方式中,也包括兩個交付時點,一是外國投資者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企業出資的時點;二是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向境內企業支付購買價金的時點。關于第一個時點,應適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出資期限的規定。關于第二個時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均沒有做出規定,其主要理由在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屬于境內企業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法律允許當事人就其履行期限進行自由約定。
4、支付方式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該規定對于支付方式的規定不夠詳細具體。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則比較詳細的列舉了外國投資者可以用以支付或出資的財產形式。該規定第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凈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
(1)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
(2)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3)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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