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6-4-25) / 已閱8537次
富士施樂案簡評
馬寧
4月23日晚,第一財經電視臺報道了富士施樂與其客戶上海電腦打印有限公司由來已久的糾紛。鑒于富士施樂涉嫌走私與壟斷的報道已經鋪天蓋地,以及該事件背后涉及的方方面面十分復雜(有關部門消極不作為,富士施樂公關有道,法院能否公正審理),小民只在這里發表自己的淺見,希望網友能積極參與這個話題。
1、從合同條款的角度,應該客觀審視。從上述電視報道來看,富士施樂與其客戶簽定的服務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條款,如不得使用其他品牌的數碼打印機。但即使由于雙方談判實力不對等導致客戶被迫接受此類條款,其也可以通過補充條款來做適當補救,比如規定:設備無法正常運轉時富士施樂人員必須在幾個工作日內上門維修,富士施樂未經客戶同意擅自中斷耗材供應,否則應賠償給客戶一定的賠償金作為補償。鑒于客戶使用富士施樂的設備作為唯一的經營設備,富士施樂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服務合同,否則給客戶造成的一切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均同意賠償給客戶。
2、訴訟背后的雙方考量因素有很多,不可能僅因為違約。此類糾紛出現在全國許多地方,合同條款的不對等決定了今后在履行合同中必然導致雙方利益分配失衡,由于富士施樂在市場上的絕對控制地位,這個事實難以扭轉。
3、法律拿破侖主義?不少人趁著該事件大肆呼吁國家盡快出臺反壟斷法,但小民早對這個法律沒有信心了(想想該法難產的背景、在中國的可操作性),一些學者的鼓吹無非是想給自己的學術地位增加一些分量罷了。其實現在一碰到法律難題,好多人就自然想到立法,有網友戲謔此為法律拿破侖主義,十分可笑。中國的立法之粗糙怎么可能根本解決此類問題?再說了,依靠現有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足以規制該事件。只不多在中國,有法不依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罷了。怪不得英美法系的學者稱大陸法系的法官是“機器人”(只知道機械套用法條)。
4、筆者記得,富士施樂涉嫌走私自去年被報道后,很長時間沒有了下文。有關機關的調查也沒了動靜,可見富士施樂的公關之到位。正如一位網友所談,中國的跨國公司深諳中國官場、商場的潛規則。富士施樂不肯提供有關進口的海關單據已經在輿論上將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連小民也懷疑其是否涉嫌逃稅,以及將國外的二手設備翻新賣給中國?(畢竟,日本人從骨子里是瞧不起中國人的,日本商人尤其如此!)
從該事件的前前后后來看,小民覺得(不敢妄言預測),很可能事件本身會沒有結果,個中原因各位就細細體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