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0-18) / 已閱1033次
政策與法律同屬社會規范體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政策是政黨為實現一定政治目標、完成一定任務作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在一定條件下,政策向法律轉化。
一、法律的特點
特點一: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規范性指法律為人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和方向。概括性指法律從具體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適用對象是一般人,可反復適用。普遍性即法律提供的行為標準適用所有公民一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許有法外特權。嚴謹性指法律由特殊邏輯構成法律要素,包括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指法律為人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既: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
特點二: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
特點三: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國家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
特點四: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社會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調整的指向是人的行為,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對人的行為設立標準,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
特點五: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法律規范對人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對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作用;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后果。法律實施對違法者起到警示、警戒作用,對一般人產生教育影響,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與利益。
二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
政策與法律同屬社會規范體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以不同方式,從不同方面指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控制和維護社會發展。二者相互聯系、相輔相成,在內容和實質方面存在聯系,包括階級本質、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實質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屬于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區別明顯,政策規范的內容原則、抽象,權利與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政策調整缺乏明確性和系統性,存在局限性;政策修改靈活性大,所受限制和約束小,缺少法律規范具有的穩定性,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而法律有嚴格的邏輯結構、統一的體系。法律規范明確、具體、有保障。在一定條件下,政策向法律轉化。
三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一:屬性范圍不同。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不同。法律由國家依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是全體公民之間的契約性文件。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有關規定的程序制定的,體現全黨意志,實施范圍限于黨組織和成員,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區別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和高度的明確性,表現為法律規則、規范性文件,規定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法典或單行法律和法規以規則為主,不能原則性規定。政策由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文件組成,只規定行為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違反政策適用行政手段予以處分。
區別三:實施方式不同。政策和法律的執行方式不同,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與國家強制力無關。法的實施具有嚴格的程序化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區別四:調整范圍不同。法律調整以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界定,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較法律為廣,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高。政策調整不全部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律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區別五: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具有穩定性、程序性,修改法律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政策出臺及修改的程序性不及法律嚴格,可隨形勢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