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4-10-21) / 已閱1010次
漫談《刑法學》第六版偽科學屬性之總論
法律定義——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或者是文字符號,具有不確定性——是法學院和法學家的信仰。該法律定義是現代法學的基石,全部法學理論都是從該法律定義引申出來的。例如,法理學三大流派,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構成要件,因果關系,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犯罪論體系,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客觀歸責論,等等。先有法律條文,后有具體案例。法學研究的唯一對象,就是法律的文字符號,法學研究就是玩文字游戲。法律適用時,因法律的不確定性,需要法律解釋。
然而,法學院和法學家信仰的法律定義——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或者是文字符號,具有不確定性——是偽命題。首先,像法律這種具有不確定性的人類作品,根本就沒有人能夠創作出來。先有法律條文,后有具體案例,完全是癡心妄想。其次,我國刑法修正案所有條文,均可實證,先有具體案例,后有法律條文,而不是相反。例如,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法律源于具體案例,是對具體案例中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確定性,即法律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舉個例子,甲持刀將乙殺了五刀,將乙殺死。于是,立法參與者對照該案例使用“故意殺人的”罪狀描述甲故意致人死亡這種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以區別于其他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于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罪狀就草擬出來了,立法者表決通過后,法律就誕生了。顯然,法律源于具體案例,法律是對照具體案例中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抽象描述出來的本質特征,具有確定性,具有唯一性。因為法律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法律涵蓋所有的具體案例,或者說,罪狀就是全部。例如,“故意殺人的”罪狀,涵蓋過去、現在、將來千姿百態、形形色色的故意致人死亡的所有具體個案。與蘋果一樣,“蘋果”被人們作為客觀事物的本質特征,“蘋果”涵蓋過去、現在、將來千姿百態、形形色色的所有蘋果個體。所以,法律適用,只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就足夠了,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釋。眾所周知,大媽賣水果的原理,就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法律適用和大媽賣水果的原理一樣。可見,法律適用是最簡單的科學。
法律(罪狀)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具有確定性,直接宣告法學院和法學家全部理論崩塌了。因為現代法學的全部理論學說,都是建立在法律的不確定性基礎上的。這里告訴大家一個識別刑法學是偽科學和刑法學家是偽磚家的方法,那就是去法學院找刑法學教授、博導,既然他們信仰堅如磐石,篤信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或者是文字符號,具有不確定性,就有請他們實踐自己信仰,給大家創作一條法律(罪狀)試試。刑法學是不是偽科學,刑法學家是不是偽磚家,馬上水落石出,暴露無遺。只要承認客觀事實,即法律(罪狀)源于具體案例,具有確定性,就意味著,《刑法學》第六版全部內容,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文外,其他的內容都是法律定義偽命題引申出來的偽命題,要么是張明楷教授自己鼓搗的無稽之談,要么是照抄照搬別人鼓搗的無稽之談,以訛傳訛。
法律(罪狀)的屬性,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罪狀)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具有確定性。意思是,法律(罪狀)是行為實體,是行為整體,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法律(罪狀)具有確定性,確定性就是明確性,就是字面含義,就是字面含義所對應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法律(罪狀)的屬性,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罪刑法定,既法定定罪,又法定量刑,排除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定罪量刑都遵循有原則,必有例外的普遍規律。就定罪而言,既法定了原則,又法定了例外,原則與例外都是法律,都必須遵照執行。就量刑而言,既法定了幅度刑內量刑原則,又法定了幅度刑外量刑的例外;二是全面評價原則;三是主客觀統一原則;四是直接行為原則。
有原則,必有例外。所有的行為規范,都遵循有原則,必有例外的普遍規律。罪刑法定原則,既法定了定罪,同時法定了量刑,排除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首先,就定罪而言,既法定了原則,同時法定了例外。原則是顯性的法律,例外隱性的法律。原則與例外都是法律,必須得到全面貫徹執行。該適用例外的地方,不得適用原則。例如,洞穴奇案,電車難題。反之亦然。否則,直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原則是一種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例外是另一種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原則與例外,兩者性質相反。當原則是違法犯罪行為,例外就是合法正當行為。當原則是合法正當行為,例外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判斷例外的方法,當原則是犯罪時,將社會一般人代入行為人案發當時的環境中,如果社會一般人有許多人亦會實施行為人相同的行為,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就是原則的例外情形,就是正當合法行為。當原則是合法正當行為時,將社會一般人代入行為人案發當時的環境中,如果社會一般人很少有人會實施行為人相同的行為,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就是原則的例外情形,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其次,就法定量刑而言。任何量刑規范,同樣遵循有原則,必有例外的普遍規律。無論是絕對確定刑,還是相對確定刑,都是一樣的,都是有原則,必有例外的。例如,在相對確定性幅度內,在幅度內量刑是原則,在幅度外量刑是例外。無論是幅度內量刑,還是幅度外量刑,只要是實事求是的,都是正確的,都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任何具體個案的量刑,都是法定的,沒有自由裁量權。當我們選擇一萬個相同性質的具體案例按照社會危害性大小排列起來,均勻放在法定刑幅度內,標出量刑階梯來,就會發現,只要有足夠多的具體案例的量刑作為參照對象,任何具體個案的量刑,始終只有唯一的量刑點與之對應,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全面評價原則。法律(罪狀)源于具體案例,任何具體案例都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具有完整的來龍去脈,即動態的行為過程。因此,法律(罪狀)誕生時,使用文字符號抽象描述具體案例中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時,必須遵循全面評價原則,禁止斷章取義,禁止以偏概全。因此,所謂的想象競合犯,所謂的法條競合犯,所謂的牽連犯等概念,都是偽命題,都是玩文字游戲玩出來的概念,直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全面評價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主客觀統一原則?陀^行為決定主觀心理,客觀決定主觀。因此,刑法學上客觀違法,主觀有責,同樣是偽命題。例如,“明知”的命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命題等,都是偽命題。別看《刑法學》第六版聲嘶力竭鼓吹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兩大支柱,就問你張明楷教授承認零口供定罪處刑的具體案例不?只要承認零口供定罪處罰的客觀事實,就是承認客觀決定主觀,主客觀統一,再鼓吹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主客觀不統一,豈不自相矛盾么?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法律(罪狀)是規制行為人的。因此,使用文字符號描述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時的本質特征時,必須以行為人為中心,不是以司法人員或者其他人為中心。必須站在行為人的角度去理解行為人的行為,不能個人認為、想當然、自以為是。例如,詐騙罪,站在行為人的角度,行為人欺騙他人,他人交付了財物,就是詐騙罪。所謂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所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所謂機器不能被騙等,都是玩文字游戲玩出來的無稽之談,胡說八道。
直接行為原則。法律(罪狀)源于具體案例,是對具體案例中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的抽象描述。既然如此,毫無疑問,法律(罪狀)描述的必然是直接行為,不是間接行為。例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此罪的,必須是直接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能是間接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人將他人發布的出租房屋的信息收集起來,分門別類進行整理,然后在網上向注冊客戶有償提供租房信息服務。該行為是有償提供他人出租房屋的信息,該行為的直接行為,是有償提供他人出租房屋信息的行為,不是直接有償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雖然出租房屋信息中附隨了公民個人信息,但是行為人不是直接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因此,該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而是有償提供他人出租房屋信息的正當合法行為。
法律(罪狀)的定義,從人類的作品,回歸到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后,再來看《刑法學》第五、六版前言。所謂“立法者一言定之便一勞永逸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所謂“法條文字的歧義性、多義性、模糊性,導致法條需要解釋,也難以解釋;解釋者唇槍舌戰、針鋒相對,適用者莫衷一是、無所適從”,所謂“刑法學者似乎至少生活在兩個世界,必須抱有兩種忠誠:一個通過感覺知悉的成文法世界,另一個是經由心靈知悉的自然法世界。解釋者在兩個不同的世界之間被拉扯牽制,其間的張力既是解釋者永無窮盡的話題,也使解釋者永無休止地思考”,所謂“難以回答五年前怎么那樣想,無法知道五年后將會如何想,只是知道當下可以這樣想”,所謂“法門一入深似海,從此癡迷不由人”,所謂“刑法典獨一無二,解釋者成千上萬,每位解釋者心中都有一個哈姆雷特”,等等,這些想入非非的荒誕不經,竟然成了張教授念念不忘的心得體會。毋庸置疑,張教授早已被國外刑法學忽悠瘸了,深陷刑法學偽命題泥潭中,無法自拔,從謬論走向謬論,以訛傳訛。自己自娛自樂也就算了,糟糕的是,害得一代接一代的學子誤入歧途。刑法學亦一樣,沒有實踐,就沒有理論,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張明楷教授不辦案,沒有實務經驗,不可能有真正的理論,《刑法學》系列及其他全部論文和著作,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都是坐在書房里瞎琢磨的無稽之談、徹頭徹尾的偽科學。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