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0-22) / 已閱757次
最近,筆者通過學習《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就律師制度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制度的起源與發展、二者區別進行辨析比較,撰文如下,觀點可商榷指正。
一、制度起源
(一)律師制度
公元前6世紀,古羅馬時期商品貿易頻繁,法律紛雜瑣碎,公眾對法律不熟悉,出現“代理人”、“代言人”。隨著法律的完善與演進,職業法學家興起,辯護制度被法律所承認。《十二銅表法》鑄有法庭上允許辯護人辯護的條文。古羅馬訴訟為辯論式,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平等,法官處于第三者地位,法官根據辯論結果做出裁判。這種辯論式訴訟相比糾問式訴訟有利于律師出現。公元前三世紀,古羅馬皇帝以詔令形式確定大教侶從事“以供平民咨詢法律事項”職業。允許委托他人代理訴訟,職業律師正式出現。各國效法古羅馬建立各自律師制度。我國古代長期存在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訟師,但官府和法律不承認其合法地位,沒有法定權利。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次規定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辯護,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代理。1912年《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第一次規定律師資格。1945年南京政府制定《律師法》《律師法實施細則》。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廢除舊中國律師制度,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1956年司法部召開第一次全國律師工作座談會。1957年到1978年受“左”的思潮影響律師制度中斷。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刑事辯護制度。1979年頒布中國刑訴法,專列辯護一章,標志在立法上重新確立律師制度。12月司法部發出《關于律師工作的通知》恢復律師制度。1980年五屆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使律師制度走上法制化軌道。1986年第一次全國律師大會通過《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同年,首次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1988年司法部下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打破由國家包辦律師事務所的傳統格局,出現合作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年因司法考試改革,停止舉行律師資格考試。2002年律師、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公證員的職業證書的考試合并為國家司法考試。2018年國家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截止2022年全國共有執業律師60.5萬人、律師事務所3.7萬家。
(二)基層法律工作者制度
八十年代初,廣東、福建等省建立鄉鎮法律服務所,與鄉鎮司法辦公室合暑辦公,創立了具有中國時代特色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鄉鎮法律服務所滿足了鄉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成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司法助理員得力助手,經驗向全國推廣。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存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支隊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由司法部于2000年3月30日根據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于2017年12月25日根據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1987年司法部《關于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法律工作者稱謂是“鄉鎮法律工作者”,后稱為“基層法律工作者”,司法部出臺“二個辦法”后統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沒有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事宜,法律服務范圍受限,還要承擔司法行政機關的經濟創收任務,執業風險較大、沒有生活保障。《律師法》及三大程序法規定,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備有償服務資格。但根據國家司法部行政規章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一直進行有償基層法律服務。個別省市出臺《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賦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享有有償服務權利。國務院以決定的形式許可核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行政許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出現解決了廣大農村鄉鎮法律人才匱乏的燃眉之急。但是,《律師法》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前司法部長力主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務市場,強調取消“二律師”,一些大中城市相繼做出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相關決策,致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處于尷尬地位.
二、二者區別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與律師相似,其業務范圍與律師業務范圍多有重合。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區別一:概念不同。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制度的文件是部門規章,而確立律師制度的文件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低于后者,兩者執業條件及執業權限有較大差別。
區別二:受案范圍、服務領域不同。律師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沒有經過國家法律資格考試,沒有取得律師資格,在受案范圍上,不允許辦理刑事辯護案件。可擔任法律顧問;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除了不能代理刑事案件、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以律師身份處理的非訴訟業務(如律師見證、發律師函等),其業務范圍基本與律師的業務范圍重合。
區別三:收費標準不同。由于身份原因,律師收費較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收費偏低。整體而言,律師法律服務水平高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執業成本高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收費高于法律服務工作者。
區別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在調查取證的權限上不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查取證須經對方同意,律師調查取證是依法取證,其他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對方不配合律師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或直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區別五:能否跨區域辦案不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事務有地域限制,而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無地域限制,全國的業務都可以接。
區別六:執業條件不同。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制度的規定是部門規章,而確立律師制度的規定是法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具備的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律師執業應具備的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執業條件看出,律師執業需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律師執業條件更為嚴格。基層法律工作者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歷,可通過國家統一考試也可按照規定條件通過考核取得執業資格。律師可代理刑事案件,資格標準高;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資格標準相對較低。
區別七:執業的法律依據不同。律師執業依據《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