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4-10-26) / 已閱439次
一、案情簡介
夫妻雙方共同簽署贈與協議將房屋贈與給他人,協議約定夫妻雙方放棄了與房屋有關的任何權利。后丈夫反悔在房屋未過戶之前,單方撤銷了贈與。同時,妻子不同意撤銷贈與。受贈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贈與協議,法院以贈與人在房屋過戶前可以撤銷贈與以及約定的放棄與房屋有關的所有權利未明確約定為放棄撤銷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共同贈與后未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撤銷贈與是否發生效力
處分共同的不動產應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共同贈與后。撤銷應當是夫妻雙方共同撤銷,否則撤銷不生效。
《民法典》第301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將房屋贈與他人后,撤銷贈與為對共有不動產的處分該贈與是個整體的贈與。如果撤銷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撤銷。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一方所占房屋份額未達到《民法典》301條規定的共同共有人全部。所以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撤銷夫妻共同贈與的行為不生效。共同共有物應整體處分,夫妻一方亦無權單獨撤銷屬于自己份額的部分。同時,也有生效判例支持,夫妻一方無權撤銷之前夫妻雙方共同的贈與房屋。
(二)放棄與房屋有關的所有權利是否包括房屋贈與的撤銷權
從文理解釋的角度來看,無論對撤銷權作出何種解釋,撤銷房屋的贈與必然是屬于與房屋有關的權利。既然約定了放棄與房屋有關的所有權利,那么就必然包括對撤銷房屋贈與權的放棄。與房屋有關的所有權利是個兜底條款,包含撤銷房屋贈與在內的其他與房屋有關的所有權利。
三、結語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盡力做本案的調解工作,在二審判決中對本案未能達成調解表示遺憾。筆者為受贈人的代理人,二審法院在與筆者溝通調解的過程中表示本案法官會議內部爭議較大,并以此為由讓受贈人作出給與撤銷贈與人居住權等保障其相關權利的書面承諾,這樣法院也好判決。在受贈人向法院郵寄書面承諾后,我們根據經驗預判二審法院會支持受贈人上訴請求。遺憾的是法院二審判決依然沒有支持受贈人的上訴請求。
為便于理解有關贈與的裁判觀點,筆者對本案案情做了縮減。本案在此行文不代表筆者認為本案定性為贈與是正確的。筆者正在準備本案的再審。當事人本已經放棄再審,也是筋疲力盡。為了實現案件最終的正確結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為自己心中的意難平。筆者免費代理本案的申請再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