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振輝 ]——(2006-5-8) / 已閱17482次
現代環境法基本理念的倫理詮釋
屈振輝
【摘 要】當代環境危機的加劇導致了現代環境法的產生,但現代環境法的真正形成卻是基于現代環境倫理中的某些特殊理念。現代環境法發軔于現代環境倫理,其理念與現代環境倫理的理念之間具有許多相通之處。本文試圖通過已經比較成熟的環境倫理理論研究現代環境法的基本理念,從而揭示出二者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系。
【關鍵詞】現代環境法 現代環境倫理 理念 邏輯聯系
理念是進行一切理論研究的起點,它最初僅是一個哲學范疇。在西方哲學史上,眾多哲學家都先后從不同的角度對理念進行過不同的闡述[1]。時至近代,理念的哲學內涵被逐漸泛化成為理想、信念和價值追求的代稱,這就為理念被引入各個學科的研究奠定了基礎。法學是兼顧法的現實(應然)和理想(實然)的現代科學,它對后者的研究集中體現在對理念的關注之上。法的理念是對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認識,它必須借助思維的高度抽象才能得以實現,對它的探究也因而頗具哲學韻味。現代各部門法都非常重視對自身理念進行研究,其中尤以現代環境法表現的最為明顯。在一般法律部門之中,法先于法的理念而出現,后者是對前者的歸納和抽象;但在現代環境法之中,法的理念[2]卻先于法而形成,后者是對前者的演繹和展開。這種特殊關系使得現代環境法極為重視對自身理念的研究,這一研究也因此更具有極其濃重的哲學色彩。與眾多法律部門相同,現代環境法的理念也要通過一系列的價值判斷來表達;但這種價值判斷卻極為特殊——它在通過環境倫理的詮釋之后具有許多獨特之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認識,試圖通過已經比較成熟的環境倫理理論研究現代環境法的基本理念,從而揭示出二者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系。
一、環境秩序
秩序是人類價值理念中的古老范疇,古今中外眾多學者都對其進行過論述。盡管它們的具體表述各不相同,但都普遍認為秩序即意味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秩序是人類進行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人們必須生活在各種各樣的秩序之中。秩序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區分為很多種類,但本文著重研究的是其中兩對分類,即社會秩序與自然秩序、道德秩序與法律秩序。人類對前一種分類的認識同樣久遠,但相對自然秩序而言,人類更為重視社會秩序。人類社會的歷史表明,凡是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的地方都建立了社會生活的有序模式,而道德和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有效機制亦得以普遍確立,是為后一種分類。法律旨在創設一種符合倫理正義的社會秩序,以促進人類價值的實現;而倫理道德則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合乎法律秩序的前提必須在倫理道德中探尋。但無論是道德秩序還是法律秩序,在現代以前都被僅限在社會秩序領域而并未深入到自然秩序領域。當人類社會進入現代階段,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迫使人類不得不重視自然秩序問題,而這種重視首先就是從道德秩序開始的。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促使了人類環境保護意識的產生,人們以這一意識為基礎建構起來的社會規范就是環境倫理。對人類而言,井然有序的生態環境是一種普遍的價值追求,而環境倫理正是這種價值追求的直接產物,它一經產生便內含了秩序的理念。環境倫理是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深刻思考,環境秩序的產生離不開環境倫理的理論支撐。人類是整個生態系統中的一員,他們的各種活動都必須遵循生態規律并受其支配。自然環境擁有不依賴人于而獨立存在的內在價值,人們在充分享受利用自然環境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責無旁貸地擔負起保護自然環境的重任[3]。在這種權利與義務之間難免會存在著矛盾,而這也正是導致各種環境危機產生的根源,它是無法通過傳統的社會秩序加以解決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建立起一種能將自然和社會很好結合并能凌駕于其上的秩序,專門用以協調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就是環境秩序。環境秩序所指的并非僅是一種自然秩序,而是包括自然秩序與社會秩序在內的一種復合秩序。這種秩序具有人與其他物種以及人與整個生態環境和諧、有序的兩重含義,其實質要求是要保持人與自然之間合乎規律的正常狀態。任何物種出于其生存和發展本能都能自發地維護本物種的內部秩序,但人類卻能在其意識指導下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創造和選擇,通過維護社會秩序來維持整個自然環境的秩序,而這同樣需要運用道德和法律等社會控制手段,環境道德秩序和環境法律秩序也因此形成。在環境秩序的維護過程中,環境道德秩序是環境法律秩序的產生淵源,它以“應然”的價值指令把社會生活引向理想層次,使人們在立法時總是將關愛自然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追求蘊于法律之中[4],從而構成了環境法律秩序的基礎。現代環境法所追求的是人類社會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秩序理念,它最初源自于以環境倫理為構造基礎的環境道德秩序;而它的確立又為環境道德秩序的確立提供堅強的后盾,從而成為了環境秩序的有效實現形式。
二、環境正義
在人類社會中,正義與偏私是對孿生兄弟,二者相伴相生、形影不離。正義與偏私的共存具有長期性,只要現實中還存在著后者,人們就不會放棄對前者的追求。人們無時不在追尋著正義,但卻始終未弄清其確切含義,以至于有人認為“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5]。正義在現代社會的各個領域都有所顯現,最主要的是體現在法律之中。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只有法律正義。正義無論就其本義還是就其沿革而言都不僅限于法律領域之內,在法律正義之外還普遍存在著道德正義。道德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而法律正義是一種通過創制和執行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及其行為而形成的理想關系[6]。道德正義先于、大于和高于法律正義。為保障正義的切實實現,道德正義必然要向法律正義轉化,而環境正義的發展正遵循了這一軌跡。人們對環境正義問題的關注,最先是由環境因素引發的社會不公正,特別是由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環境保護中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所引發的[7]。而這正應驗了羅爾斯的理論,“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8]。但我們對環境正義的理解卻不能僅限于此。環境正義的出現雖然對環境倫理提出了挑戰,但環境倫理對環境正義的影響也不可否認。環境倫理將正義的范疇從代內之間拓展到代際之間并進而被引入人與自然之間,主要強調了環境權利與義務在后兩者之中的合理分配問題。自然資源是為人類所共享但又不獨享的財富,它必然要在代內、代際與種際之間進行分配,而環境正義正是對這三種分配的方式與結果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斷。環境正義的實質是有關分配的正義,其核心在于要求實現自然資源在當代人之間、異代人之間和不同物種之間分配的公正和合理,因而它在構成上包括了代內正義、代際正義與種際正義等三個層面。代內正義要求代內的所有人在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良好環境時,都應毫無差別的平等享有權利并合理承擔義務。代際正義的實質是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分配問題,即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共享[9]。種際正義則將人類視為自然界的一員,要求包括人類在內的所有自然成員,在享有生態利益與承擔生態責任上都應當平等;尤其是強調人類與自然界進行利害交換時,必須遵循生態規律,與其他物種共享資源,并受到自然公平的約束[10]。環境倫理的產生先于現代環境法,環境正義在后者產生之前就已以道德正義的形式存在了,它為后來以法律正義形式出現的環境正義奠定了基礎。“理性的立法者們總是依據道德正義來制定法律,道德正義成為他們的法律原則的起點和支點”[11]。在國家的立法活動過程中,環境正義的倫理主張為國家法律的規定所確認,從而完成了從倫理理念到法律理念的轉變,現代環境法的環境正義理念得以正式形成。
三、環境安全[12]
安全的本意是指主體對預期利益或既得利益能夠持續、穩定存在或當然實現的心理期望。它雖然是為法所普遍追求的重要價值理念,但其具體表述卻因法律部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它在公法中主要是指國家統治、管理的穩定有序,在私法中主要是指市民人身、財產的不受侵犯。人類社會自進入近代以來,生產力的高速發展使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和干預能力顯著增強且極度膨脹,以至足以對整個生態系統構成威脅從而成為巨大的潛在危險,環境安全的理念正是以此為背景而得以顯現的。環境安全主要是指保持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處于良好或不受不可恢復的破壞的狀態,保障一切自然事物不受突發性外力破壞而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以防止因環境質量狀況惡化、自然資源日趨枯竭而導致的發展能力削弱和社會秩序紊亂[13]。傳統部門法也注重安全問題,但其關注對象始終較為狹窄,僅限于個人、社會等領域,至多不過擴展到國家領域;而現代環境法卻其將關注的對象擴大到人類甚至整個生態環境領域,從而超越了以往任何法律安全理念的范圍。這種超越表面看似是法律自身發展的產物,但究其本源它卻是環境倫理理念演進的結果。不正當的人類行為是眾多嚴重影響環境安全因素中的最主要者,它的形成恰是由于人類關愛自然的道德觀念缺失所致,因而“現代環境危機的實質是人性的危機”[14]。既然人是影響環境安全的主要因素,那么解決問題的關鍵也必然在人的自身中尋找。絕大多數的環境風險是由人類行為的失控所致,人類要擺脫它以實現環境安全,必須首先從道德價值取向的角度檢討其對自然的態度、規范其對自然的行為。作為從倫理視角為環境保護之依據進行詮釋的道德理論,環境倫理的產生表達了人類試圖運用道德力量控制自身行為、實現環境安全的期望。以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中介,環境倫理借助善惡、正邪、榮辱等范疇和標準實現了其對環境安全的道德控制。而與此同時,環境倫理承認資源的代際有限和自然的內在價值,要求人類在活動時必須考慮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承認和尊重自然和其他生命存在。在環境倫理的視野里,安全不再僅限在人域之內,而是被擴大到整個自然領域,成為一種特有的價值理念即環境安全。與其他安全問題相比,環境安全不僅具有整體性、不可逆性、長期性和全球性等特點[15],而且更具有終極決定意義——離開了環境安全,任何安全都將不復存在。鑒于環境安全如此重要,它亦被現代環境法確認為其重要的價值理念。環境安全是法律安全價值體系的基石,離開了環境安全而談論其他任何安全都將毫無意義。對環境安全的關注并非始于法律產生之時,而是環境倫理觀念嬗變的結果。只有得到環境倫理的理論支持,環境安全才能成為現代環境法的價值理念,或者說環境安全的倫理內涵是其法律含義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效益
效益是效果和利益的合稱,其泛指一切行為所產生的有效結果。它原是經濟學領域里的術語,主要是指產出與投入之比的最大化;法學研究中也經常涉及這一概念,其意指法律實施的現實結果與目標期望之比的最大化。作為現代環境法中的特有價值理念,環境效益是上述兩重含義的統一。人類在自然資源利用中的低效率是導致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而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生態和諧又是他們所普遍希望的生活目標,前一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后一目標的實現。以上矛盾的存在使現代環境法始終高度重環境視效益問題,并將其作為實施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17]。傳統部門法對效率的關注主要限于經濟領域,其重點在于合理分配權利、義務以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而現代環境法對效率的關注則擴大至生態領域,它所追求的是其在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合目的性、合社會需求、合乎生態規律要求的有益效果。相比傳統部門法而言,現代環境法更為重視生態效益,并確立了其在整個效益體系中的優先地位。導致這一轉變的因素眾多,環境倫理便是其中之一。效益是社會中最重要的一項美德[16],人們對它的探討也必然與倫理有關。對環境倫理不甚了解的人普遍存在著這樣的誤區,即認為環境倫理與提高效率完全背道而馳,講求前者必然阻礙后者。不可否認,在環境倫理的諸多流派中,確實存在著以羅馬俱樂部為代表、要求停止發展經濟以保護環境的一派主張,但這并非環境倫理的主流。環境倫理所反對的并不是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而是忽視自然資源價值且毫無限度的利用方式。“生態環境倫理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倫理問題”[17],環境倫理不可能也不應該規避效益問題。但“效益”一詞的內涵在環境倫理與經濟倫理中畢竟有所不同:在前者中不僅包含著對后者的追求,而且更包含著對社會整體效益和整個生態效益的追求。在環境倫理領域里,環境效益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復合體。三者的位階逐級遞進,生態效益在其中不僅屬于最高部分、處于優先地位,而且還是其他各項效益得以實現的基礎。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生態效益,決不能以犧牲生態效益為代價來換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人類的各項活動只有符合生態規律的基本要求,才能真正獲得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環境倫理對環境效益的重視也影響到了現代環境法領域。在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三者的關系問題上,普遍存在環境優先、經濟優先和可持續發展等三種理論模式。環境倫理領域里對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相協調為核心的可持續發展理論合理性的充分論證,促使現代環境法最終選擇了第三種理論模式,并將其確認為首要基本原則。
現代環境法的價值理念體系非常龐復雜,文中表述礙于篇幅有限尚不深入、全面。加之理論界對某些價值理念的界定仍有分歧(如環境民主究竟屬于理念還是原則),某些價值理念之間的界線尚不明顯(如環境公平、環境公正與環境正義),筆者礙于學識有限不便妄加揣測。但應當指出的是,現代環境法的整個價值理念體系是有機統一的整體,每個價值理念之間都存在著密切的內在邏輯聯系。在這個價值理念體系中,環境安全、環境正義和環境效益分別屬于首要價值、根本價值和基本價值[18],而這些價值的實現都離不開良好環境秩序的存在。這些基本價值理念從其規律上講,是對現代環境法本質的抽象和概括;從其目的上講,是現代環境法價值構成、價值標準、價值取向和價值判斷反映。對現代環境法的研究當然不能僅限于價值理念層次,但這將不可否認地成為我們日后對現代環境法的研究深入原則、制度層次的理論基點,現代環境法無論是其原則還是其制度都無不是其基本理念的展開。
[1] 參見汪勁.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21.
[2] 現代環境法的理念源自現代環境倫理,它最先與其說是一種法的理念, 還不如說是一種倫理的理念,即環境倫理的理念.
[3] [美]羅爾斯頓著、楊通進譯.環境倫理學——大自然的價值以及人對大自然的義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2.
[4] 李建華.法治社會中的倫理秩序[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49.
[5] [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252.
[6] [美]龐德著、沈宗靈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73.
[7] 王韜洋.“環境正義”——當代環境倫理發展的現實趨勢[J].浙江學刊,2002,(5),174.
[8] [美]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3.
[9] 陳泉生.可持續發展與法律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7.
[10] 楊方.道德正義和法律正義[J].湖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4),17.
[11] 鄭少華.生態主義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0-171.
[12] 本段寫作部分參考了羅正南.倫理調控——保障生態安全的重要手段[D],碩士學位論文.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04,12.
[13] 周輝、陳泉生.環境法理念初探[J].時代法學,2004,(2),63.
[14] 曹孟勤.人性與自然:生態倫理哲學基礎反思[M],南京:南京師范大學大學出版社,2004,139.
[15]
[17] 王秀紅.效率與公平——論環境法價值的沖突與協調[J].廣西社會科學,2005,(7),61.
[16] 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17.
[17] 黎爾平、張新蕊.生態環境倫理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倫理問題[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1999,5.
[18] 參見郭炯.論環境法的價值取向[M],甘肅教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