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1-21) / 已閱147次
任何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都取決于自身特定的文化背景,法與文化不可分割,各國的法律文化都有其民族特征,表現不同的地域性風格。中國古代農耕文明發達,受自然經濟和等級制度影響,具有保守性、封閉性、宗法性、倫理性特征,中華法系民事法律不發達,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中華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中國傳統文化受專制主義束縛,雖然否定自由、平等、權利,民法文化先天不足,但是,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智慧結晶,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在民法法典化進程中仍具有積極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一、民法特征
特征一:內容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發達,以刑為主、民刑不分,用刑法規范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也比較完善,夏朝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中國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內容簡單,沒有自然人、法人的觀念。民事活動中,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將宗族團體看作獨立的實體。以家長為代表,婦女無民事主體地位。尊長在子孫不具有民事權利,不是獨立民事主體。
特征二:私法公法化。采用公法(刑罰)調整財產關系、商品交換、婚姻和家庭等私法關系。法典雖有合同條文,但制裁手段限于刑罰,合同效力由習慣法支配。唐律“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規定商品買賣關系中合同履行問題,屬民事規范,但對“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處罰屬刑事規范。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受杖一百處罰。這些民事違法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處以苛重刑罰。
特征三:法律倫理化。中國古代法典調整社會關系受綱常倫理關系影響極大。人身關系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五倫之中,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準則。貴賤、上下決定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決定人在家族的地位和行為。地位不同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君臣關系要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子關系要求“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父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權,還有主婚權。夫妻關系中,丈夫是一家之主,有決策權,婦只可順從,“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特征四:倡導均衡觀。“尚中庸,求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核心思想,也是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民事領域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債權關系注重對債務人保護,限制債務利息,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貫徹“諸子均分”原則,無論嫡庶、長幼,繼承財產一律平等。
特征五:法律沖突。中國古代對習慣法采取默認態度,允許適用。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特性,反映歷史的延續性和親情、鄉情,但各種民法淵源存在法律沖突。如“同姓不婚”,“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流行同姓為婚,官府認可其合法。清代除習慣法與朝廷立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低下,制定法之間也存在法律沖突。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會典》規定“斬衰三年”,《禮部則例》規定“齊衰不杖期”。
二、原因分析
原因一:經濟上,商品經濟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凡經濟發達地域民法發達,凡經濟落后地域民法落后。中國封建社會是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貨幣交換商品經濟極不發達。自然經濟具有的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特點,使生產者之間產生隔離,缺乏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生產方式不依賴市場,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無從發展。商品經濟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發展。
原因二:政治上,專制主義束縛。歷代統治者為維護皇權制度,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奉行“農業是立國之根本”信條,唐太宗李世民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加以限制,阻礙民事關系產生。對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限制和打擊。強調“家國一體”統治,法律文化中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忽視“個人”,個人身份被束縛在家族身份之中。
原因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推崇“重義輕利”思想,“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是人們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崇尚“貴義賤利”的價值觀。“重義輕利”觀念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必然排斥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官方倡導的自然經濟相契合。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