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1-25) / 已閱117次
民事執行是生效判決裁定文書內容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隨著商品經濟高速發展,群眾法律意識增強,法院執行案件數量呈幾何趨勢上升。由于執行環境內、外部因素影響,執行難一直困擾法院執行工作,影響當事人對民事執行狀況公正評價。
近日,筆者對“執行難”的表現形態、成因進行法理分析,結合工作實踐提出對策,期望對民事執行工作者有所裨益。
一、"執行難"表現形態
執行難指被執行人有財產但執行機關找不到財產,能找到財產但無法控制或不能分配財產。如何界定無財產?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沒有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調查、查詢等措施后,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可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
形態一: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為躲避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外出躲藏銷聲匿跡,導致傳票和限期履行通知書無法送達,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形態二:執行局找不到可執行財產。被執行人職業和身份差異,經濟來源渠道不同,收入差異較大。有的被執行人處于貧困線下,一次性履行標的款困難或無財產執行,造成執行不能。還有的被執行人故意隱匿、隱瞞財產,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假象或利用化名、掛名置產等手段隱藏財產,致使案件難以執行。
形態三:執行局無法分配財產。一旦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后,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涉及不動產案件由于現行法律局限性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被拖延“懸掛”。
形態四:執行局難以執行的特殊主體。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人大代表、社會團體等特殊主體的案件,由于涉及社會穩定因素,法院單獨難以解決問題,成為執行工作一道難題。
二、"執行難"成因
成因一:社會軟法體系不健全。誠信宣傳教育不到位,公民誠信意識不強,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缺乏對市場主體有效監管,對失信行為懲戒不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不濃。
成因二:地方保護主義干擾民事執行工作。個別地方出于地方保護主義對異地執行不予配合百般阻撓,委托執行效果不好。
成因三:當事人法制意識薄弱,風險意識不強。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對經濟活動中蘊藏的風險認識不足,借貸、買賣合同過程中缺少必要手續保護權益。視生效判決為白紙,自動履行率低下。
成因四:執行能力不適應執行工作要求。忽視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審判和執行兼顧不夠,司法調解力度不夠,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執行困難。
三、解決"執行難"幾點對策
對策一:加強法院自身建設,構筑民事執行大格局
加強民事執行大格局建設,圍繞實現“四個基本”(基本遏制規避、抗拒和外界干擾執行的現象;基本消除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解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不健全問題;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工作目標,建立協助執行工作網絡,明確協助執行職責,簡化協助執行工作程序,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構建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執行工作大格局,提高協助執行效率。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改善執行裝備、執行條件,開展崗位培訓,完善執行工作考核機制,將執行結案率、標的到位率同執行法官的考評、獎懲緊密掛鉤,提高執行人員辦案效率和工作能力。搞好職業道德教育,保持清正廉潔,杜絕懈怠執行現象,杜絕“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聯合懲戒體系,擴大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應用范圍,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嚴厲打擊惡意規避債務和抗拒執行行為。培樹遵紀守法、誠實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營造配合、支持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良好執行環境。
對策二:創新執行工作機制,破解執行工作難題
加強“執行模式創新化、執行行為規范化、執行管理信息化、執行力度效能化、執行評估體系化”模式建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執行公開、裁執分離,規范執行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通過采取信息助力、第三方介入、聯動威懾、系列攻堅和質效指標引導、辦案節點管控等措施,破解執行難。創新執行聯動機制,科學配置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完善執行聽證制度,遵守《執行案件中止、終結操作規程》,按照《財產調查規定》,運用民事強制措施,完善執行窮盡制度,嚴格結案標準,解決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問題,提高有效執結率。抓好訴訟服務中心和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構建執行查控、財產變現、規范管理模式,加強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征信系統、網絡化拍賣系統建設,完善失信信息管理、發布、共享機制,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懲戒和懸賞執行制度,通過媒體曝光、限制出行自由等懲戒手段,限制被執行人社會活動空間,加大拒不履行成本,促其自動履行義務。健全立審執銜接機制,在立案、審判程序中做到風險提示明確,案件信息準確,保全裁定及時、移送實施順暢,裁判文書規范,為強制執行創造條件。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負責人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情節嚴重者給予罰款或司法拘留;對執行案件多發企業及大標的額債權人提醒風險防控,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建立司法救助制度,設立執行救助基金,對特困群體當事人實施司法救助。落實《執行款物管理規定》,建立長效化案款管理機制,探索網絡司法拍賣模式,解決財產處置變現難題。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運用執行質效評估體系和執行案件查詢系統,發現糾正執行不力、執行不公問題。
對策三: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加強能動執行、聯動執行,妥善處置矛盾易激化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人利益。認真執行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綜合運用拘傳、罰款、拘留、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媒體曝光、征信系統記錄不良信用、追究拒執罪等強制手段,借助公安技術手段查找失信“老賴”,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確保有財產的案件全部、及時執結。建立執行協調機制,明確相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內容,強化協助查控財產工作。協同上級院和同級院運用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法破解執行難題,形成執行合力,確保執行效果。推行“陽光執行”和風險提示。實施執行公開告知制度、執行風險和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后果告知制度。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訴前、訴中、判決前、判決后及申請執行前告知當事人執行風險。建立執行“綠色通道”,適用先予執行措施,做到優先執行,和諧執行,實現最佳執行效果。對跨區域難以執行的“釘子案”,發揮委托執行跟蹤協調機制作用,實施掛牌督辦,做到協同、規范、陽光執行。正確處理集中執行和日常執行、自動履行和強制履行的關系,發揮集中執行攻堅作用,集中人力,有針對性的在某區域開展執行工作,降低執行成本,提升執行結束率、標的到位率。開展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提高委托執行效果;定期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窮盡執行措施和財產調查手段,避免隨意退出執行程序,逐步消化執行積案,實現新執行案件良性循環。強化對調解委員會業務指導,落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注重訴訟調解,強化庭外調解,促使當事人撤訴。堅持以當事人自動履行為主、法院強制執行為輔,推動執行和解,提高當事人自行履約率,從源頭上減少強制執行案件的發生。
對策四:加強執行能力建設 ,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強民事執行隊伍建設,糾正違法執行和消極執行行為,開展崗位練兵,搞好業務培訓,努力打造一支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執行隊伍。強化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建立執行人員獎懲機制,完善案件執結率考核辦法,落實案件質量評查制度,提高執行效率,以標準化執行促執行規范提升,以專業化執行促執行公信提升。爭取上級院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執行經費保障力度,改善執行裝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規范適用網絡查控系統和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案件管理監督,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執行工作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執行促執行質效提升。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社會公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接受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提高執行工作透明度,以無訟化執行促執行和解提升。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