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4-11-26) / 已閱125次
3、故意說
本書對污染環境罪的責任形式采取故意說。
評述:凡是爭不清楚的事情,要么是事實不清,爭議各方以偏概全、斷章取義,要么是價值概念,價值標準因人而異。污染環境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刑法理論上存在激烈爭論。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就在于,一是法學家對污染環境罪的罪狀附加了法益價值概念,價值標準因人而異,極易出現爭議;二是對污染環境犯罪的危害結果,認識出現錯誤,部分學者錯誤地將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作為污染環境犯罪的保護對象,即所謂的純粹人類中心的法益論。
首先,污染環境罪的危害結果只能限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不可能是對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產生了危險的情形。如果污染環境行為直接對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產生了危險,就不再是污染環境犯罪所調整的范圍了,而是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的調整范圍。大家要樹立這種概念,此罪與彼罪,它們罪狀對應的,是不同性質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它們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關系,是彼此排斥、涇渭分明的關系,相互之間是不存在模糊地帶的。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現象看本質,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兩者比較,顯然,它們也是彼此排斥、涇渭分明的關系,沒有模糊空間。重要的是,它們兩者的危害結果,也是彼此排斥、涇渭分明的關系,也沒有模糊空間。顯而易見,上述純粹人類中心的法益論,自提出之日起,就是偽命題。
其次,故意與過失是價值概念。我國刑法第十四、十五條是定義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并不是定義故意和過失。我國刑法學者為了與西方法學接軌,一口咬定我國刑法第十四、十五條是定義故意和過失。由于故意和過失是價值概念,故意和過失也是爭執不休的理論話題。實際上,故意犯罪的人,犯罪時主觀心理并不產生故意;過失犯罪的人,犯罪時主觀心理并不產生過失。質言之,故意和過失,不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而是評價意義的價值。任何人都可以檢驗,當我們自己實施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時,我們大腦中的主觀內容,幾乎都是我們的客觀行為和外部環境,通過我們的眼、耳等觸覺器官,在我們大腦中形成的映象,重要的是,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主客觀統一。這就意味著,刑法教義學中的故意與過失,不是主觀方面的內涵,或者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是偽命題。鑒于故意與過失是價值概念,標準是因人而異的,所以,故意與過失爭執不休,是必然結果。
所謂的故意說,過失說,混合說,都是照搬照抄西方現代法學,將法律條文(罪狀)視為不確定性的人類作品,將污染環境罪的罪狀視為不確定性的文字符號,玩文字游戲,所產生的全部爭議,都是偽命題。實際上,法律條文(罪狀)源于具體案例,法律條文(罪狀)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具有確定性,故污染環境罪的罪狀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具有確定性。由于污染環境罪等價于無爭議的典型污染環境犯罪具體案例,法律條文(罪狀)的確定性,直接在無爭議的典型具體案例中尋找,毫無疑問,污染環境罪是故意犯罪,根本不可能是過失犯罪。故所謂的過失說,所謂的混合說,都是偽命題。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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