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4-11-29) / 已閱33次
《高檢指導案例》之問題案例一
前言:刑法教義學是偽科學,不僅誤人子弟,而且禍國殃民。
檢例第1號
施某某等17人聚眾斗毆案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要從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種復雜因素,依法慎重處理,積極參與調處矛盾糾紛,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獅市永寧鎮西岑村與子英村相鄰,原本關系友好。近年來,兩村因土地及排水問題發生糾紛。永寧鎮政府為解決兩村之間的糾紛,曾組織人員對發生土地及排水問題的地界進行現場施工,但被多次阻撓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時許,該鎮組織鎮干部與施工隊再次進行施工。上午9時許,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數十名西岑村村民頭戴安全帽,身背裝有石頭的袋子,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到達兩村交界處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數十名子英村村民隨后也到達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與西岑村村民對峙,雙方互相謾罵、互扔石頭。出警到達現場的石獅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把雙方村民隔開并勸說離去,但仍有村民不聽勸說,繼續叫罵并扔擲石頭,致使二輛警車被砸損(經鑒定損失價值人民幣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傷(經鑒定均未達輕微傷)。
【訴訟過程】
案發后,石獅市公安局對積極參與斗毆的西岑村施某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某等8人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向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也為矛盾化解創造有利條件,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在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聯合兩村村委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雙方和解。2010年3月16日,石獅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抓住化解積怨這一關鍵,專門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組,努力促成兩村之間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組多次走訪兩村所在的永寧鎮黨委、政府,深入兩村爭議地點現場查看,并與村委會溝通,制訂工作方案。隨后協調鎮政府牽頭征求專家意見并依照鎮排水、排污規劃對爭議地點進行施工,從交通安全與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在爭議的排水溝渠所在地周圍修建起護欄和人行道,并納入鎮政府的統一規劃。這一舉措得到了兩村村民的普遍認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間,工作小組還耐心、細致地進行釋法說理、政策教育、情緒疏導和思想感化等工作,兩村相關當事人及其家屬均對用聚眾斗毆這種違法行為解決矛盾糾紛的做法進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現出明確的和解意愿。2010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兩村村委會簽訂了兩村和解協議,涉案人員也分別出具承諾書,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證遵紀守法。至此,兩村糾紛得到妥善解決,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施某某等17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施某某等17人參與聚眾斗毆的目的并非為了私仇或爭霸一方,且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害均屬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兩村村委會達成了和解協議,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諾書,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出發以及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的角度考慮,2010年4月28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施某某等17人不起訴。
評析:
本案決定對施某某等17人不起訴,是正確的。存在的問題是本案不構成犯罪,應是絕對不起訴,但是作了相對不起訴。
首先,聚眾斗毆是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本案顯然不是流氓斗毆。其次,聚眾斗毆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既要有聚眾行為,又要有斗毆行為,缺一不可。本案有聚眾行為,沒有斗毆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因為法律規范(罪狀)源于具體案例,具有確定性,法律解釋是偽命題。罪狀等價于無爭議的聚眾斗毆典型案例。所以,聚眾斗毆解釋成為聚眾行為與斗毆行為,是錯誤的,聚眾行為解釋成為聚眾斗毆罪,也是錯誤的,所謂的單方構成聚眾斗毆罪,更是荒唐的,中了現代法學法律解釋偽命題的流毒。第三,本案雙方都是基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聚集的,屬于集體與集體之間的民間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不是敵我矛盾,不能作為犯罪。第四,有原則,就有例外。罪刑法定了原則,同時罪刑法定了例外,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完整版。原則是違法犯罪,例外就是正當合法行為。當原則是違法犯罪,判斷是否成立例外情形,采取社會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中,如果許多人會實施相同的行為時,該行為就是例外情形。也就是說,按照常識常情常理對例外情形作出判斷。聚眾斗毆是原則,就必然有聚眾斗毆的例外。本案當社會一般人身處相同情境中,按照常識常情常理,亦會做出相同的行為,故本案是例外情形,是法定的例外,是法定的無罪,是合法正當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動工建設排水、排污設施,鎮政府應當對雙方矛盾激化承擔主要責任。像這種相鄰矛盾不能處理好,通常是鎮政府不能秉公辦事導致的。
綜上,本案施某某等17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是合法正當行為,是法定的無罪情形,應當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而不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