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5-3-23) / 已閱289次
一、案情簡介
鄭某與劉某系好友關系,劉某與魏某在借款發生期間系情侶關系。鄭某兩年內先后向劉某轉賬18筆共計220萬元,后魏某向鄭某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款協議,借款協議中指定劉某為收款人。劉某將收到的借款出借給案外人,后起訴案外人返還借款并獲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但執行未果。2024年鄭某起訴劉某、魏某返還借款。劉某主張本案的借款人是魏某,鄭某是應魏某的要求將借款匯入劉某賬號。借款時魏某因陷入第三人債務糾紛,銀行卡不方便使用,故借用劉某的銀行卡進行收款、轉款。法院一審生效判決劉某承擔還款責任。
二、(2024)蘇 0104 民初 5390 號生效裁判文書的觀點
本院認為,魏某出具的借條并未約定上述款項是鄭某之前向劉某的匯款的款項累計金額,并且鄭某也未實際支付此一筆 220萬元款項,故鄭某主張案涉借款協議已生效并且鄭某已經向魏某履行了出借義務的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轉賬款項并非借款,并且相關款項由被告劉某實際收取并出借給案外人,故鄭某與劉某之間的借貸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本案定性的其他觀點
除本案生效判決觀點外,還有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為,劉某、魏某為借款的共同連帶債務人,魏某出具借條的行為系債務加入。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協議在內容上為對之前存在的多筆借款的結算確認。借款協議系實踐合同,自出借行為發生時生效,即借款合同在前,出借行為在后的一般情形。但這不影響借款協議自身也可以作為一種結算依據,對之前發生的借款行為進行確認。先打借款,后補借條的行為也很常見;第二,魏某以借款人的身份在上述具有結算性質的借款協議上簽字并捺印的行為系自愿以債務人的身份加入鄭某與劉某的借款關系,自愿就劉某所欠鄭某的全部借款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為,魏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協議中明確了魏某系借款人;第二,借款協議中約定魏某指定的借款收款賬號為劉某的賬號。向該指定賬號匯出借款即為向魏某匯出借款;第三,借款協議的性質為對之前存在多筆借款的確認,具體理由同上段內容;第四,劉某收款后如何使用與本案無關,這是魏某、劉某之間的事情。不影響其作為魏某指定收款賬戶的認定。不能以劉某收款后又出借給案外人的行為將本案借款認定為劉某的個人借款。
四、本案生效判決剖析
筆者認同上述債務加入的觀點。一審判決對借款協議的定性有誤,沒有對借款協議進行整體全面的審查認定。具體體現如下:第一,認定劉某承擔借款還款責任時僅僅依據匯款流水沒有結合借款協議。忽視了二者相互印證的客觀情況;第二,認定劉某為借款人的情況下,更應當依據借款協議認定魏某為債務加入的第三人;第三,借款協議不僅僅可以作為借款協議,根據其內容也可以作為結算對賬的依據。
筆者為鄭某的代理人,本案承辦法官在判決前曾表示本案不好定性。很遺憾鄭某、劉某在收到一審判決后均沒有提起上訴。借款協議的原件被法院收走入卷,這份債務加入的關鍵證據在一審中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價值,沒能幫助法院還原客觀事實確實為一大憾事。希望當事人日后能夠提起再審或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