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3-27) / 已閱191次
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制度指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與企業代表,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協商范圍、協商內容和合同形式,明確了協商主體和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規范了協商程序、明確了三方責任和爭議處理。
一、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特征
特征一:合同主體特定、協商程序特殊。勞動關系雙方一方為工會組織(勞動者代表),另一方為用工單位(企業)。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查備案生效。
特征二:合同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即(工會)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關系雙方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通過自愿協商,訂立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勞動協議,目的是強化勞動紀律,減少勞動糾紛,提高生產效率,調動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改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特征三:合同類型為要式合同。(工會)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的要式合同。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以書面形式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征四:合同內容法定。合同既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又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制約,對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
1、勞動標準、條件規范規定。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勞動安全與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紀律。
2、過渡性規定。集體協商協調處理爭議的,優先招用被解雇職工、獎懲裁員;履行檢查,爭議處理辦法,合同糾紛處理。
3、一般性規定。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中止條件、有效期限等;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
特征五:適用對象與范圍特殊。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制度一般在(鄉鎮街、村和社區、產業園區)等行業特點明顯的區域開展。同一領域各企業具有行業共同性,在利潤和工資水平、職業危害狀況、勞動者素質等方面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共同標準,達成行業性集體合同。
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作用
作用一:創新集體合同形式,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在非公有制小型企業相對集中和同行業企業集群區域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走出一條非公有制小企業開展集體合同工作的新路子。
作用二:健全利益協調機制。構建勞資雙方協商談判新機制,穩定勞動關系,保護行業內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整體素質,減少勞資談判成本,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作用三: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建立工資公決機制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等,增強企業依法管理意識,規范用工行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維護用人單位利益,促進企業發展。
作用四:拓展工會維權空間。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涵蓋區域內和行業內所有企業,擴大覆蓋面,拓展工會維權空間,有效解決非公有制小企業建制難和維權難問題,推進工會維權機制建設,擴大職工參與權和發言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三、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工作存在的問題
問題一:進展不平衡。個別地方對集體協商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指導不利,力度不大。非公經濟發達地區好于欠發達地區,行業性集體合同工作好于區域性集體合同工作。
問題二:整體水平不高。協商主體不到位,代表性不強;協商程序不規范;合同缺乏實質性內容,合同履約監督不力,多數是“小合同、低標準、廣覆蓋”的基本保障型或保底型合同。
問題三:職工參與度不廣泛。職工缺乏依法維權意識,自我保護能力不強,沒有把集體合同制度作為依法維權的內在要求和自覺行動。
四、推進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工作對策
對策一:依法訂立合同。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勞動法律法規。深入開展集中要約行動,弘揚協商民主理念,暢通常態化要約機制,確保要約效果。
對策二: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合法原則:程序和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指在平等協商、簽字、登記等環節上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合法指合同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得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可,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不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簽訂合同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三是協商一致原則。只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表達一致,才能簽訂合同。四是當事人義務對等原則。合同雙方不論是企業的義務,還是工會及全體職工的義務,都表現為對等原則,一方從對方履行義務中得到利益同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對策三:遵守程序規則。一是確定產生協商代表,培訓協商代表。二是啟動要約行動,做好協商準備,開始正式協商。三是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會議審議通過合同草案。四是雙方首席代表在合同草案上簽字。五是將合同(草案)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六是向全體員工公布。
對策四:注意以下事項。一忌合同內容空洞不具體,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二忌合同重點不突出,內容繁雜瑣碎,導致合同履行帶來阻礙。三忌合同站位不高,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一致性,對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提出過高要求。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