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龐山嵐 ]——(2006-5-14) / 已閱13396次
正確理解《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人擔心當今犯罪低齡化呈逐年上升趨勢,這個《解釋》會不會放縱犯罪呢?四川華西都市報記者龐山嵐就這些問題專門采訪了著名律師馮明超。
馮律師認為我國刑法對未成人犯罪的處理較為原則,各地法院掌撐尺度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很有必要,從宏觀上講這也是我國在司法改革過程中追求量刑公正與均衡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從個案上講也是落實保證未成年人權利的一大舉措,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這類人更多的關愛,貫徹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個《解釋》對未成年的量刑、緩刑、假釋等都作明確一規定,統一了司法尺度,同時對盜竊和強奸等犯罪行為的認定更加細化,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線,便于審判操作。
一、該《解釋》的特點和目的。這個解釋是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并結合犯罪后的悔罪表現等因素下作出的,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是很幫助的。比如,第十三條“最高刑的限制與適用”,明確了“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四條“推定不具有刑事責任年齡” ,明確了“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一改過去 “ 年齡沒有查清……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 的作法。
二、關于對未成人盜竊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是否構成犯罪?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1984年11月2日《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85年3月21日的司法解釋《關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提及:“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親屬的財物。對于此類案件,一般可以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應同在社會作案的有所區別。”此后,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對近親屬間盜竊作了規定:“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但學術界一直就頗有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作法不統一,有的認定有罪,有的認定無罪。絕大多數法院都認定為犯盜竊罪,只是從輕、減輕處理而已。我個人認為單純從刑法學上講,未成人盜竊其親屬財物,數額較大的,認定為盜竊罪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們也應當看到親屬間的盜竊與社會上普通盜竊又有所不同,多數都是親屬將自家鑰匙交給未成年人或讓未成年為其守家或在其家中玩耍時發生的盜竊,并無蓄意盜竊之意,其主觀惡意不深;也不同于翻墻入室、撬門砸鎖,具有一定的法律可恕性。這個司法《解釋》平息了多年學術之爭,與以前所頒布的《解釋》和《批復》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第九條明確了“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體現了對未成人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立法精神,能夠保證各地法院的判決有了一致性,還有利于親屬間的團結,社會穩定因素。
三、《解釋》不會放縱犯罪
當然,也有人很擔憂我國目前犯罪低齡化呈逐年上升趨勢,這個《解釋》會不會放縱犯罪呢?馮明超律師認為首先要正確認識《解釋》,比如第九條盜竊親屬財物,是“可不按犯罪處理”,并不是 “不按犯罪處理” ,究競按不按犯罪處理,還是要根據盜竊數額、犯罪情節、手段,社會危害程度,其親屬是否要求追究,進行綜合認定。又比如第七條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但這有一個前提條件:是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否則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任何堯幸,以身試法都將得到法律的嚴懲。其次,提醒各位青少年朋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家庭教育是關鍵。
記者 龐山嵐
20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