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27230次
信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林號兵
[內容提要]互聯網上個人信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已成為網絡使用者最為關切的問題。本文在探討信息隱私權的含義、內容、侵權方式等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對保護信息隱私權的法律構想。為信息隱私權立法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也是公民實現其基本權利的需要 。
[關鍵詞]信息 隱私權 法律保護
因特網一夜之間出現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使人們能夠馳騁在一片巨大的無地理概念的數據域中。喬治•華盛頓大學的法學教授杰弗里•羅森(J•Rosen)指出:“新經濟完全是基于對個人信息的積累和交換,這是一場史無前例的運動。”今天,在因特網上所有瞞著我們收集和保存的信息,可能會脫離它們的背景而被人利用。因此,對于信息隱私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一、信息隱私權的含義
(一)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1]
隱私權的實質在于 ,個人自由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與外界溝通。就此而言 ,隱私權表現為個人對自身的支配權。這種權利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人雖然是社會動物 ,但人的社會性并不意味著人應該毫無保留地獻身于社會。恰恰相反 ,人只有在一定的保留基礎上才可能有奉獻。隱私權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社會越是文明進步 ,就越應保障隱私權 。
(二)信息是否是隱私權保護的對象
網絡的原始意義主要在于大家共享數據和信息資源 ,相互聯成網絡,讓大家都來充分利用網絡上的資源 。這就決定了網絡必然是很容易受到攻擊和損傷的。在新的信息社會里我們可以直接獲得信息 ,不需要中間媒介 。筆者認為,信息隱私權是未來網絡法體系中基礎性權利。第一,信息是網絡虛擬社會有效運行的基礎。在網絡中,人的物質性被隱去。虛擬社會的運行,完全依靠個人可識別資料對網上人群加以區分,并將每一個體特定化,而這些資料正是信息,保護個人資料的正是隱私權。第二,網絡的有效運行與個人資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密切相關。網絡需要眾多的參與者,否則網絡經營者就缺乏實現經濟回報的基礎,網絡也難以為繼。吸引大眾來訪問網絡,不僅要具備豐富多彩的資訊內容,更需要對網民的個體信息進行保護,這樣才有利于網絡的進一步發展。
在社會的信息化過程中 ,個人信息已不可避免地被保存在各種各樣的計算機系統中。凡是具有合理的目的和正當的用途而保存個人信息是正當的 ,否則即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三)信息隱私權的含義
信息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1、信息隱私權的主體
信息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是信息隱私權的主體。因為,隱私權是保護人的情感因素的一項權利。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心情舒暢等情感現象。而作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可能有像自然人一樣因私人信息被搜集、披露或者不當利用而產生的痛苦心理。
2、信息隱私權的內容
(1)個人信息知情權
信息主體有被告知其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及與數據控制者身份有關的信息的權利。[2]任何信息主體有權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被儲存及儲存的內容和被傳播的地點,有權查看和提取。
(2)個人信息使用權
信息主體有權決定如何使用這些信息,包括對個人信息的公開、修改、刪除等。
個人信息的隱私權可以放棄。但是,放棄必須完全自主 ,并在主體、時間、空間上有嚴格限制。例如 ,某人自愿將自己的真實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告訴網友甲 ,絕對不意味著網友乙也可以共享這一個人信息。
(3)個人信息安全權
數據主體享有個人信息不被他人窺視、非法收集、公開、虛假曝光、篡改的權利。
當前 ,我們面臨著計算機全球信息網絡的嚴峻挑戰 ,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能夠使得遠距離在實時狀態下歸于零 ,信息的收集、加工、傳輸可以在隱蔽狀態下悄然無聲地進行 ,個人數據被非法利用網絡技術者窺探、收集、傳輸的危險時刻存在。用美國學者的話說 :“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 ,“社會中每個人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正在消失”。[3]
二、信息隱私權的侵權探討
(一)信息隱私權的侵權主體
1、政府部門
政府在實施對社會安全管理的同時有可能侵犯個人自由。比如 ,英國政府已實施一項通過監控網絡空間活動的“管理和調查權力法案” ,該法案授予當局廣泛的權力來截收并破譯公司、組織和公民之間的電子郵件和其它信件 ,其理由是便于執法部門打擊包括現代犯罪行為 ,以便使政府獲得能趕上技術先進的罪犯手段的速度 ,并規定拒絕交出密碼的人最高將判兩年監禁。但這一規定也為侵害公民的隱私權提供了法律空隙。
2、企業和商家
企業或商家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 ,總是力圖積累大量有關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以便通過互聯網和各種服務器直接同個人進行“一對一”的聯系。
在互聯網上追蹤客戶的致命武器,是一種稱為cookie的設置 ,這種數據庫能把你在網上的一舉一動全都記錄下來。它讓人便于進入某些網頁,尤其能讓廣告代理商使他們的廣告詞適應每個上網者的行為。[4]那些cookie原則上是匿名的,它們不指出誰在電腦后面。但是,為了弄清上網者的身份,可以用記名數據庫收集的信息相交叉。這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線廣告社——Double Click在買下Abacus Direct銷售公司之后,在1999年11月的悄然行為。
3、網絡個人用戶
一些網民一方面希望保護個人的隱私 ,另一方面又想盡可能多地了解別人的隱私 ,因此也會利用網絡去收集、散布別人的隱私。在美國 ,哈里斯數字出版公司推出了一種名叫“網絡偵探”的軟件 ,利用它可以了解朋友、鄰居、雇員甚至老板的情況。由于數據庫中充滿了有關人們個人經濟實力、購買情況、醫療問題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獲得情報正變得越來越容易。
4、網絡服務商(ISP)
ISP應當負有對用戶發表的言論依據常理進行審查的義務。如對那些明顯是反動、色情、侮辱人格、誹謗他人和其他明顯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詞句或段落應當剔除。具體說來 ,ISP應有以下幾項義務 :檢查義務、通知義務、報告義務、協作義務、答復義務。也就是說 ,ISP有義務檢查自己的網站上是否出現了侵權的信息 ,并有義務向受害人和上級主管部門通知或匯報 ,對于其他部門的檢查它應主動配合 ,對用戶的查詢應予以答復等等。如果ISP違反了上述義務,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信息隱私權的侵權方式
在信息時代 ,個人信息的擴散的最大威脅來自對信息技術的濫用與網絡道德的敗壞。個人信息一旦進入國際互聯網 ,該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圍內廣為傳播 ,且被人無休止地轉載、復制。
1、個人信息搜集
個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和新聞機構對個人信息的搜集等。
(1)非法搜集信息
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網 ,就有可能被網上的任意機構獲得。當這些機構面對浩如煙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時 ,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們的個人信息 ,造成非法搜集。
(2)搜集錯誤信息
上述這種不征得當事人同意即搜集個人信息的做法還極易導致搜集到錯誤信息 ,因為網上信息源極其繁多 ,良莠不齊 ,無法保證所有信息都正確。而且由于當事人不知道這一搜集行為 ,因此無法查詢、更改錯誤信息。
2、個人信息分析
政府部門、私營機構、新聞機構都有可能對從網上搜集到的個人信息進行分析處理 ,由于前一步的信息搜集就有極大的隨意性 ,而且有可能搜集到錯誤信息 ,因此很有可能產生與當事人真實情況不符的“資料形象”(Material Image),從而做出錯誤判斷或行為。有時即使搜集到的信息都準確 ,也會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產生有失偏頗的數據資料。有時搜集到的信息之間會有相互矛盾之處 ,此時采取何種分析處理信息的方法也會導致資料準確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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