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進 ]——(2001-8-14) / 已閱9298次
“公捕大會”有無法律依據
2001年8月3日,北京某報載文質疑“公開宣布逮捕”。文中說,組織召開“公開宣布逮捕大會”的動機是好的,意在營造強大社會輿論,以震懾犯罪,同時教育廣大群眾。但動機善良并不等于一定無可指責。文章認為,如果一個人先在公捕大會上被宣布公開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決無罪,這種“公捕”就已經對該人的名譽權造成了實際上的消極影響。
面對媒體質疑,法律界人士意見不一。
北京西城區公安分局李硯春認為,一個人在一個地區惡貫滿盈,民憤很大。在這個地方將其公開逮捕,對當地百姓是一種寬慰,也是一個交待。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認為,“公捕大會”對調動公民同犯罪做斗爭來說,是一種很不錯的方式。法律規定,逮捕之后24小時之內要把逮捕的原因、關押處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被逮捕人單位。除了“可能妨礙偵查”這種特殊情況下,逮捕才能秘密進行。法律已經賦予了公開逮捕的權力。那么在多大范圍內、用什么形式來實現公開,實際上是授權執行機關,在不違背其它法律規定情況下可以自由掌握。
北京市高級法院劉京華副庭長等人則認為“公捕大會”的作法值得研究。
依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逮捕必須經檢察院批準或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逮捕是“公開”還是“秘密”進行。“公判大會”有法律依據。但“公捕大會”似乎缺少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北京某報說,這條規定體現了現代法治理論“無罪推定”原則,即一個人在被法院判決為有罪前都假定其無罪。而公開宣布逮捕實際上給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劉京華副庭長建議,立法機關對“公捕大會”這一做法應盡快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釋。
(《北京青年報》2001.8.7王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