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苑媛 ]——(2006-5-17) / 已閱29288次
5.1 對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進行規制的必要性
從上述對跨國公司投資新動向和帶來問題的分析,不難看出,跨國公司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不容忽視的弊端,對跨國公司在華的投資行為進行規制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5.1.1 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據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規制。
5.1.2 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1.3 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1.4 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鑒于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⑨
5.2 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應對跨國公司來華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⑩
總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⑾ 這就需要對跨國公司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從而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注釋:
①《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戴瓊,《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②《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余勁松,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③《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陳翩,《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9。
④《國際經濟法》余勁松,吳志攀,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P34。
⑤《跨國公司的國外直接投資》南開大學,滕維藻,《世界經濟》1982年第六期,P1。
⑥《國際經濟組織法》郭瑜,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⑦《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戴瓊,《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4。
⑧《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趙志琴,法律論文資料庫。
⑨《論對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的反壟斷對策》盛杰民,《政法論壇》1997年第四期。
⑩《國際貿易投資自由化法律規制研究》徐泉,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P528。
⑾《國際經濟法概論》姚梅鎮,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P31。
參考文獻:
[1]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
[2]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3]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
[4]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
[5]滕維藻,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的國外直接投資》,《世界經濟》1982年第六期。
[6]郭瑜,《國際經濟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7]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8]盛杰民,《論對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的反壟斷對策》,《政法論壇》1997年第四期。
[9]徐泉,《國際貿易投資自由化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10]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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